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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时闯了红灯可否免责

2019-08-0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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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方对救人免责制度化建议持不同看法昨天,杭州市政协委员俞维力建议,应尽快制定机动车司机因救助危重伤员而违反交通规则免受处罚的规定。那么,这种救人免责到底是否该制度化?它会带来哪些好处,又会有哪些潜在的风险?在昨天早报和交通91.8电台联合发起的话题讨论中

  各方对“救人免责”制度化建议持不同看法

  昨天,杭州市政协委员俞维力建议,应尽快制定机动车司机因救助危重伤员而违反交通规则免受处罚的规定。那么,这种“救人免责”到底是否该制度化?它会带来哪些好处,又会有哪些潜在的风险?在昨天早报和交通91.8电台联合发起的话题讨论中,不少人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正方

  “救人免责”应当制度化

  俞维力委员认为,一些人面对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哪怕只要伸出一只手,就可以救下一条人命,但为了明哲保身仍然漠视不管。在这种情况下,在我们不得不强烈呼唤救死扶伤的精神回归社会,同时还应该在制度上对救死扶伤的行为予以支持和保护。

  虽然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杭州警方对救人而违章的司机一般都不进行处罚,对出租车司机的救死扶伤行为,也通过奖励IC卡积分予以鼓励。

  但是,由于存在着很大的偶然性,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使一些司机救人过程闯红灯时,并不能确定自己是否受到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一些司机的救人积极性。

  而同样的一件事情,可能会出现处罚和不处罚两种结果,同时也违背了法规的严肃性、公平性。另外,司机救死扶伤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毕竟也危及了道路交通安全。如果仅靠当事人的“证言”就可以免责,也难免出现一些人打着救人的幌子浑水摸鱼。

  因此,俞维力委员认为,“救人免责”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从制度上对司机救死扶伤的行为进行保障。建议规定,凡是遇到这种紧急情况,都必须事先以电话报警等方式告知,交警应及时做好记录。

  需要开绿色通道的,条件允许的则马上安排路面交警开道。如不能马上安排交警开道的,司机在违章的情况下送达目的地后,应等待交警前来向医护人员等第三方取证,以免予处罚。而对危重伤病人员的界定,应听取专家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俞维力委员的建议得到了不少人的支持。一位驾驶36路公交车的司机朱师傅表示,大多数司机在救助过程中是不收费的,如果不受到表扬和奖励,也许并不会特别在意。但是还因此而受到处罚则太说不过去了。

  反方

  不应随意免予处罚

  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如果免责制度化,很可能会制造更多的道路安全隐患。

  司机如果在救人之前,没有和交警部门事先沟通,则不应该免予处罚。因为救人虽然重要,但首先应该确保安全,不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由交警部门采取措施,这样才能保证他的安全。万一在这一过程中,跟一辆车刮擦了,或者发生更严重的事故,怎么办?再则,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或者造成其他人的伤害,却因为免责制度化,对伤者也是不公平的。”的哥尹师傅说。

  家住东园小区的王华因曾有过一次让他“想起就害怕”的经历,因此坚决反对救人免责制度化的说法。

  他说,去年9月的一天,他和两个朋友打车经过望江门时,看到3个人正在招手。她们手里抱着一个孩子,看上去很焦急。司机停车一问,是孩子突然口吐白沫,他就让她们上车了。

  “后来司机一路闯了很多个红灯,把孩子送到了省儿保医院。她们是没事了,我和朋友却吓得够呛。当时车上的乘客有6个大人和一个孩子,挤在一起不说,万一在救人过程中出点事,损失算谁的?而且,救人虽然没错,但首先总该打个120吧。”

  职能部门

  须提供可以免责的证据

  虽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交警部门在进行此类违法处理时,都会本着人性化原则给予免责处理。当然免责的前提是司机能提供相应证据,包括医院证明,病人及其家属证言。只要条件允许,交警部门还常常会采取开辟临时通道或者警车开道方式,以保证病人得到最安全、最快速的救助。但如果这种处理方法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则超过了警方的职能权限范围。

  另外,由于参与此项救援的车辆中经常会出现出租车,为了表彰司机们助人为乐的精神,弘扬社会正气,杭州运管局经核实后,也会对这些司机作出相应的表彰。但最重要的前提仍是安全,即没有因为救人而发生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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