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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成银行贷款导致的违约责任在谁?

2019-10-2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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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读者咨询:刘小姐为购买一套期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8成20年按揭贷款。之后,刘小姐交了首付款。由于刘小姐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不齐备,未能取得银行贷款。刘小姐向开发商要求退还已付款,此时,开发商却称,刘小姐因没取得银行贷款,必须

    读者咨询:刘小姐为购买一套期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8成20年按揭贷款。之后,刘小姐交了首付款。由于刘小姐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不齐备,未能取得银行贷款。刘小姐向开发商要求退还已付款,此时,开发商却称,刘小姐因没取得银行贷款,必须一次付全款或分期付款,否则就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经与开发商多次交涉,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但称已付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律师回答:首先,刘小姐与开发商对按揭贷款这种付款方式存在明显的误解,其实刘小姐的担心没有必要,她并不需要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因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选择的仅是按揭贷款这种付款方式,而不是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由于按揭贷款直接涉及到合同外的第三方———银行,合同签订之后刘小姐能否取得贷款需得到第三方———银行的审查确认,决定权并非在合同双方。如果不能取得银行贷款,则购房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双方应终止合同,开发商应返还刘小姐已付房款。而本案中开发商要求刘小姐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属于对原合同内容———付款方式的变更,这种变更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成立。其次,刘小姐有权取回其已付定金。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不履行合同约定。而本案中刘小姐因银行不同意从而不能申请到银行贷款,致使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不具备,并非刘小姐违约,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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