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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包

2019-10-2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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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程总包工程总包工程总包与分包法律制度工程总包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试生产等工作中某一个阶段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总承包。分包是对总承包工程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分包。为了加强对工程总包与分包的


    工程总包
    工程总包

    工程总包与分包法律制度
     

     
    工程总包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试生产等工作中某一个阶段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总承包。分包是对总承包工程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分包。
    为了加强对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工程总包与分包管理法规。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机械工业部成套设备承包暂行条例》。1986年4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1987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物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工程总承包企业物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办法》。
    --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种类、条件和范围
    工程总承包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一种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
    以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工程管理、设备采购、财务会计、试车考核等专门人才和必要的装备。
    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在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时,设计单位的等级必须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一致,即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大型工程项目;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小型工程项日;丁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县以上单位小型工程项目。各设计单位均不准越级总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三级。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住宅单体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
    此外,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担责任。
    --总包与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是: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2)按照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3)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给分包单位;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4)按分包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拨款和结算;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预决算,经总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同意,也可以由分包单位直接对发包单位。
    (7)由于总包单位的责任,影响了分包合同的履行,并给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属于发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先由总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单位要求赔偿。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是:
    (1)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2)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3)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
    (4)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分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5)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包括中间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总包单位在验收证上签字,作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验收不合格时,由分包单位返工或修理,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
    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商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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