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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如何用来作担保

2019-10-2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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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在现实生活中,质押担保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但由于质押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往往引起一些纠纷。物权法对质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行质押

      为了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在现实生活中,质押担保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但由于质押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往往引起一些纠纷。物权法对质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行质押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股票担保惹疑虑

      小冯准备明年结婚,不久前看中了一套房,打算买下来。购房的首付款是30多万元,不过由于股市正火,小冯的钱大部分都投资在股市上,暂时还不想把钱抽出来。正好他父亲的朋友老余手头有不少存款,愿意借给小冯10万元。小冯十分高兴,不过老余希望小冯能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小冯想来想去,手头的主要个人资产也只有股票了,于是和老余商量能否用股票来做担保。老余听了心里犯嘀咕,股票价格忽升忽降的,能用来做担保吗?而且即使说了作担保,但股票户头还是在小冯手里,他把股票卖了我也不知道,再说了,要是万一股价跌了怎么办,我找谁去?

      根据我国法律,股票是可以用来作为担保的,但老余的担心也不无道理,现在的股票为记账式,不像有形的资产那样看得见摸得着,而且股票价值波动很大,怎么用它来担保数额确定的债务呢?

      物权法对此有相应的规定。

      小冯和老余之间形成的是质押担保关系,即小冯把自己的特定财产交给老余即进行所谓质押,以担保自己将来按期偿还向他借的10万元债务。如果老余接受以股票进行质押,以下四点是双方必须做到的: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必须进行登记。订立合同并不等于质押关系就成立了,双方还得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只有在登记以后,老余的权利才开始生效。

      □转让股票须经老余同意。小冯将股票作为担保财产后,虽然账户仍是他的,但他不能再自己决定卖出了。如果要卖,须与老余协商,经他同意后才可进行。

      □转让所得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提存。如果经老余同意,小冯卖出股票获得现款,那么即使那10万元债务还未到期,也应将所得款用于提前偿还债务,或者进行提存,这由双方协商来定。

      至于因股票价格变动不定,究竟应把股票换算成多少钱进行担保,这也是要由双方协商来定的。

      交付财产作担保 权利义务记真切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出质给自己作为保证,万一债务不能履行,就以该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是所谓“质押”。不过质押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进行质押,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

      ■质权合同:法定条款不可少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质物受损可索赔

      当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当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履行:债务清偿即返还[page]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哪些权利可质押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物权法知识

      质押

      质押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为了保证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的财产来进行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将该特定财产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而获得偿付。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偿付。

      物权法规定了三种担保方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担保的,担保财产不须移交给债权人;留置适用于保管、修缮等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本来就因合法关系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将该财产留置。而在质押担保中,担保人则应将用于担保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担保关系自交付时生效。不过在财产权利进行质押的担保中,如果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可质押的财产分为两类:动产和某些权利。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可以流通、让与的物;权利只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如支票、债券、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和应收账款等。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债权人可以一直占有质押的财产而不予返还,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则可将质物拍卖、折价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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