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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的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样本

2021-11-1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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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担保合同纠纷起诉以后,会下达一份判决书,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2022年最新的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样本。

  2022年最新的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样本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民初字第01348号

  原告XXX,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X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2016年2月26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XXX于2013年1月5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约定2013年4月14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承担因索要借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被告XXX为连带担保人,承担上述费用。还款期限到期,被告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XXX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自201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辩称:1、被告不是担保人,被告只是原告借款给XXX的证明人。借款三个月到期后,直至原告起诉之前,被告从未接到过原告催款通知。即使认定被告为担保人,原告起诉也已过担保时效。原告向被告发出的所谓催款通知完全是虚假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2、借款人XXX称该20万元借款只拿到18.6万元;3、借款之后XXX偿还了1.4万元,另一个担保人陈方泉偿还了1.4万元。因此,被告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与借款人XXX系朋友关系,担保人XXX与XXX、陈方泉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5日,XXX因资金周转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XXX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定于2013年4月14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借款人将承担因索要借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通讯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并支付借款日到实际履行借款给付日期间的利息(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约定到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

  当日,原告XXX从证人孙某处要回之前的欠款8万元并连同身边的12万元现金凑足20万元后交付给借款人XXX。

  借款期限届满后,XXX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要未果情况下,于2014年6月19日向借款人XXX及被告XXX发去一份催告函,载明:XXX欠XXX人民币贰拾万元,当时签定借条为证,现已到期。XXX已通知XXX还款,但XXX一直没有还款,特此证明XXX进行催告通知,并由XXX认可已接到XXX的催告通知。被催告人XXX当日在催告函上签名、捺印认可。担保人朱锦明自愿为XXX该借款贰拾万元的债务继续做连带担保人,为期两年。被告XXX也在该催告函中签名、捺印。

  庭审中,被告XXX称本案借款本金实际为18.6万元,且借款人XXX、担保人XXX各还款1.4万元,但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XXX要求对原告举证的署明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的催告函中“XXX”及“XXX签名上的手印”是否为XXX本人所写、所捺进行鉴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东南司法鉴定中心(2015)痕鉴字第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根据现有样本,送检《催告函》上“连带责任担保人:XXX”处的红色指印是XXX右手食指所留;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东南司法鉴定中心(2015)文鉴字第8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倾向认定送检《催告函》上“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的签名字迹“XXX”与送检的样本字迹“XXX”是同一人所写。被告XXX虽对鉴定结论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向本院提供本案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

  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对被告XXX位于XX市经济开发区XX路30号XX苑11幢202室房屋予以查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原告举证的借条1份、催告函1份,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1份、证人孙某的证言在卷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XXX与XXX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有借条、催告函、鉴定结论为证,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XXX对本案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在借款期满原告向其催告履行担保义务过程中,又作出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延展担保期限的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在催告函上签名、捺印事实已经鉴定确认,鉴定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故被告抗辩已过担保期限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朱锦明辩称本案借款本金实际是18.6万元,且借款后借款人蒋同兵、担保人陈方泉各还款1.4万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朱锦明为蒋同兵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朱锦明偿还蒋同兵的借款本金并承担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朱锦明偿还蒋同兵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3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承担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被告朱锦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蒋同兵追偿。对被告不服司法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本案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其他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不予采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以20万元为基数,承担自2013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账号:80×××32)。

  案件受理费596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8085元,由被告朱锦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XXX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XXX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 判 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XX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2022年最新的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样本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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