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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公司辞退泄怨气 冒名诈骗40万领刑10年

2019-08-0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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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泄私愤,被辞退的业务员仍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了价值40万余元的订单,在将货物到手变卖后携款潜逃。6月15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王冰(化名)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5年11月份,王冰到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工作

为泄私愤,被辞退的业务员仍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了价值40万余元的订单,在将货物到手变卖后携款潜逃。6月15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王冰(化名)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005年11月份,王冰到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工作,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停职辞退。王冰被停职期间,一老客户打电话找他洽谈业务。王冰为了报复公司,决定利用公司名义赚上一笔。2006年9月29日,王冰以商贸公司的名义与安阳市某金属材料公司业务代表李某口头约定,以每吨3700元的市场均价订购了不同规格的钢材108.3吨,总计价值40余万元。次日,金属公司派人将钢材运至商贸公司门口。为不让事情败露,王冰让对方先将货卸到郑州一物资部的仓库,然后王冰以商贸公司名义出具了一份欠条。当日,王冰以每吨约3230元的价格将钢材出手,获得赃款35万余元。

得钱后的王冰,将其中4万元给其姐夫用以偿还借款,10万元交与前妻戴某保管,其余款项用于自己开销。2006年10月11日,王冰尚未来得及挥霍的11万余元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依法冻结。

庭审中,王冰及辩护人辩称自己没有被商贸公司辞退过根据规定,作为业务员不需要公司委派就有权代表公司对外洽谈业务,其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理而不是合同诈骗罪。但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已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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