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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借轿车典当充赌资如何处理

2019-08-0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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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3年6月,王某以口头租车的形式从陶某处租得一辆轿车,租期一个月,租金4000元,预付1000元,余款到期支付。王某次日就将该车开到外地抵押给地下典当行,借得人民币3万元用于赌博,随即挥霍殆
案情:

2003年6月,王某以口头租车的形式从陶某处租得一辆轿车,租期一个月,租金4000元,预付1000元,余款到期支付。王某次日就将该车开到外地抵押给地下典当行,借得人民币3万元用于赌博,随即挥霍殆尽。租车期满,陶某要求王某还车付钱,王某一再推托,最后关闭手机。陶某遂报警而案发。此前,王某也以租车为由骗取轿车两辆,抵押借款后赌博挥霍而债台高筑。王某知道被害人报警后,私下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由被害人自己出资赎回轿车,王某出具借条和分期还款计划。

分歧意见: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熗跄车男形?不构成犯罪,属于合同纠纷。理由是:王某与陶某口头约定租车,并且支付了部分钱款,两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租借关系,虽然没有书面签订租车协议,但两者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期满,王某未履行合同按约定归还轿车,陶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归还轿车、支付租金余款。此案属合同纠纷,不能用刑法来调整。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租车做生意为名先后骗得多辆轿车,抵押借款后用于赌博挥霍,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1.王某“租车”是有预谋的,其拿到车后就抵押借钱去赌博,且多次实施这种行为,可见租车只是个幌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属于虚构用车事由骗得被害人将车交其使用的诈骗行为。2.王某作案前已债台高筑,即明知自己骗车抵押借款用于赌博的行为极可能导致轿车无法赎回,仍多次实施骗车行为,结果借款被其尽数输光。3.本案中,王某租车是为了“当车”,“当车”是为了赌博,而赌博是一种不确定性很强的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王某将当车款用于赌博,且关闭手机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络,即说明了其无归还的诚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4.王某出具借条给被害人是在知道被害人报警的前提下,出于逃避法律惩处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规避手段,不影响行为性质。

在诈骗对象和认定数额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王某诈骗的对象是轿车,但从王某拿到车后即去抵押借款参与赌博的行为分析,其“租”车动机、目的是通过将骗得的轿车抵押出去换回现金赌博。可见王某骗借轿车只是手段,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轿车所能带来的现金。因此,本案中王某构成诈骗罪,王某诈骗的对象应为抵押借款,认定数额应是轿车抵押后借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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