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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难逃法网

2017-01-1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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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陈某到租车行租车后玩“失踪”,潜逃一年多被抓获,12月27日,宾川法院对陈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与宾川县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00元/天的价格租用李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132元的黑色东南牌轿车一辆,支付了部分租车费用后,陈某将该车开到昆明,于2014年11月22日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将向李某租用的东南牌轿车留置在某公司,陈某未将车辆情况告知租车行,变更联系方式后下落不明。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2日在昆明市将陈某抓获。2016年7月6日,车主李某支付给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后,将其所有的黑色东南牌轿车赎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3年6月22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7月27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富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履行合同当以诚信为基,被告人陈某签订合同企图骗财,最终落入法网,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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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如果你们结合具体案情,认为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就构成该罪。 公安部门你朋友的手机号,应当联系,直接下通缉令有些不宜。 我建议如果主动去公安部门说明情况,或委托律师办理,我初步认为,你们朋友可能涉嫌虚假宣传,不应当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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