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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发展递辞呈 调档受阻上法庭

2019-08-07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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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谋求发展的闫先生,向所在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递交辞呈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可当考中大学,学校从公司调档时却受了阻。为此,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丰台区法院作出其与闫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去年9月4日解除,其

谋求发展的闫先生,向所在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递交辞呈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可当考中大学,学校从公司调档时却受了阻。为此,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丰台区法院作出其与闫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去年9月4日解除,其为闫先生办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移手续的判决。
2002年6月11日,闫先生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年软件开发部程序员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闫先生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若违反约定解除合同或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另行签订《保密合同》,闫先生因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继续深造的,学习期间可延期执行合同,但《保密合同》继续有效,学习期间超过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终止。同年7月23日,闫先生正式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去年8月4日,闫先生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准备考研究生,并一直工作到9月4日。后闫先生依合同约定,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9000元违约金。今年4月,某大学研究生院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档函,通知将闫先生的人事档案材料和填写完毕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于5月20日前寄至学校。闫先生持调档函要求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转移档案等手续时,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闫先生签订保密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因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5月,闫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去年9月4日终止,并判令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办理档案和户口调动手续,赔偿1800元误工损失。科技有限公司称,解除合同应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保密合同;闫先生没有与公司协商过,且至今未提供任何证明给公司,不存在调动请求被拒绝的问题;闫先生仍未与公司解除合同,其主张误工费没有依据;如其在其他单位工作,公司保留反诉权利;请法院驳回闫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6月判决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以闫先生未与公司协商,其辞职申请并未得到批准;大学的调档函不真实;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保密合同,并赔偿2.3万余元经济损失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履行期间,闫先生以参加研究生考试为由提前30天通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约向公司支付了违约金。闫先生自去年9月4日未再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向闫先生支付劳动报酬,现闫先生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9月4日解除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与闫先生签订保密合同和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故法院不做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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