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存款一人藏 债务两人担?

2019-08-06 23: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离婚了要分财产,怀疑另一半在银行存有“私房钱”但遍寻不获;明明夫妻长期分居失去联系,某女却被债权人追上门要求偿还丈夫欠下的巨债。怎么办?数据显示广东省去年离婚率大幅度上升的同时,与离婚有关的财务和债务案件纠纷近年也有大幅上升趋势,而为离婚财务和债务


  离婚了要分财产,怀疑另一半在银行存有“私房钱”但遍寻不获;明明夫妻长期分居失去联系,某女却被债权人追上门要求偿还丈夫欠下的巨债。怎么办?数据显示广东省去年离婚率大幅度上升的同时,与离婚有关的财务和债务案件纠纷近年也有大幅上升趋势,而为离婚财务和债务纠纷埋下伏笔的,通常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或妻一方故意隐藏财产或债务。或许正因如此,某银行近期推出的一种名为“四方钱”芯片卡、可防止他人查询及取款的“绝对保护隐私”的银行服务一推出立即引起了不少争议。

  “私房钱”账户服务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近日,某银行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推出一种名为“四方钱”(取谐音“私房钱”)的芯片卡,据悉这项业务的目标客户是那些爱存“私房钱”的丈夫们或妻子们,因为其具有高私密性、高安全性的特点,除非司法机关有特别调查要求,否则只有持卡者本人有权查看、动用该账户资金,“户主开这种银行卡难免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如果被另一半发现这张银行卡,马上就会‘露馅’。”储户刘先生在获悉银行推出这种新型账户服务后,笑着说肯定不会把私房钱放到一个明摆着就叫私房钱的银行卡里面。

  尽管这种业务推出后在银行业没有掀起太大波澜,但却在法律界惹来不少反对声音。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陈晓波律师认为,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离婚财产处理中,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义务,或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对方储蓄情况。但由于“四方钱”账户被屏蔽,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对方根本无法提供被调查方的开户行、账号等基本信息,这无疑为法院调查取证工作设置了障碍,加大了案件处理成本。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外,大部分应为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见,一方将财产存入“四方钱”账户,不允许配偶查询、交易,侵犯了对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也是对“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基本道德观的挑战。银行推出这种“新型”账户虽然没有违法,但以抱有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意图的人作为目标客户,实属不妥。

  一位银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则为“四方钱”芯片卡辩解,这种账户服务和银行普通账户一样,都是保护存款人的隐私,虽然保密级别更高一些,但是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仍然是可以查询,因此他认为人们无需对银行推出私房钱账户大惊小怪。

  夫妻共有房产

  单方抵押给银行或有效?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纠纷引发的法律观点争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广东银行业发出的一份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共同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权利证书记载的产权人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除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房产存在其他共同拥有人,且其他共同共有人不同意提供该房产抵押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据介绍,不少银行都曾碰到过这样的例子: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而需要以房产抵债时,借款人的配偶或前夫(妻)会站出来反对,理由是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要求认定房产单方抵押给银行无效。如此一来,令银行面临着手持合法抵押合同却难以回收贷款的尴尬。

  为某国有银行担任顾问律师的赵仲阳表示,征求意见稿三十六条一旦正式实施,对于银行正常回收贷款有积极意义。

  但他同时认为这一规定对于许多夫妻或者“前夫妻”们不一定是好消息,因为这个规定是从保护银行利益角度出发的。因此他向人们提出忠告,如果他们与自己的另一半拥有的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妨考虑签订合法协议明确不同意单方抵押房产向银行借款,才可确保发生财产纠纷时充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是已经离婚的“前夫妻”,更要将共同共有房产将登记在一人名下改为登记在两人名下,否则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已离婚不知已抵押房产有另外的共同共有人为由,向法院申诉认定抵押有效。

  夫债妻还?

  已婚人士不必太担心

  债务纠纷或许更能引起人们对于道德价值观的思考。去年曾有一宗轰动一时的“夫债妻还”案件。在兰州经商的戴某于2002年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规定:“借款人配偶责任视同借款人,如到期不偿还债务,其配偶和借款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到了还款时间,戴某没还款。张某将戴某和其妻邵某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戴某夫妻共同返还张某借款并支付利息10余万元,妻子邵某不服,提起上诉。原来,她和戴某不和,长期各自独立生活,2001年5月戴某离家出走。但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仍维持原判,其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妻子邵某既不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其丈夫所借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也不能找出第三人来证明她与这笔债务无关。

  被访法律专家均认为,当债务纠纷涉及的当事人是夫妻或前夫前妻,这类案件的判决确实不易。“但不能用道德标准来衡量法律的准则,特别是在适用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时候,法院判决有理有据更是无可厚非的。”据了解,目前我国关于与婚姻、债务官司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已比较细致。

  让已婚人士稍稍“宽心”的是,法学专家称,对夫妻任何一方债务用于非法行为的个案,由于非法行为本身不获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借款的一方可将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为对方买单。另外,夫妻任何一方为另外一方承担债务,并不是“无限责任”,是以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偿还为止的。因此,如果是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应不属于偿还对方债务的范围。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865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