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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完成后的效力范围

2012-12-1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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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对物的效力所谓对物的效力,是指时效完成后哪些权利罹于时效。主权利之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其效力及于从权利,这是一条原则。因为从权利与主权利同其命运,即从权利之发生,以主权利之发生为前提,从权利之消灭,则因主权利之消灭而消灭,此乃一般法理。以此类推

  1、对物的效力

  所谓对物的效力,是指时效完成后哪些权利罹于时效。主权利之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其效力及于从权利,这是一条原则。因为从权利与主权利同其命运,即从权利之发生,以主权利之发生为前提,从权利之消灭,则因主权利之消灭而消灭,此乃一般法理。以此类推,从权利请求权与主权利请求权的关系亦如是。

  主权利请求权罹于时效,从权利请求权也同其命运。比如债权请求权时效完成后,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保证债权请求权等从权利请求权一般也因债权请求权时效的完成而完成。但是,为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从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请求权,不因主债权请求权的消灭而消灭。我国《民法通则》对此虽无规定,但最高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中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虽不完全正确,但却肯定了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其请求权不因债权请求权的消灭而消灭。德国判例还将该项原则准用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行为,买受人主张其支付剩余货款的债务经过消灭时效,不影响所有权保留。

  2、对人的效力

  时效完成后,因时效受利益之人,如属多数,除明文规定外,其中一人所为时效抗辩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他人不产生影响,即时效完成后对人只产生相对效力。但也有例外,即在特定情形下一人所为时效抗辩,对他人也有影响。比如,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为时效抗辩,就其负担部分,对于他连带债务人也产生影响。又如,在保证债务中,主债务人为时效抗辩使其债权人之请求权消灭时,保证人也免其责,这是保证债务性质上之当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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