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伪造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以车主名义将车抵押空手套现,套得数万元现金挥霍一空。张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布租赁汽车的信息,便想着租辆车玩玩,2011年5月28日,张某电话联系到车主王刚,将自己的身份证和伪造的驾驶证复印件抵押给王某,租得奇瑞瑞虎车一辆,当场签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天,并给了王某2000块钱。
2011年6月1日,张某起意将车变为钱用,于是张某通过中间人全军将车抵押给澄城县居民李某,称自己急用钱想把车抵押还债,在抵押过程中张某伪造了车主王某的身份证和车的产权证提供给李某,从李某手中骗得抵押款4万元。眼看三天租车时间已到,怕车主王刚找自己要车,张某打电话给王某称自己想要再续租一个月,又给王某汇了3000块钱。之后,拿着“空手道”骗到手的4万元抵押款,张某先后在北京、西安、榆林等地游玩,不到一个月,4万元全部挥霍一空。
一个月的租赁期满后,王某打电话联系张力,不料张某的电话一直打不通,王某通过卫星定位在澄城县一家民房找到了自己的车,原来自己的车已经被人抵押了,王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抵押给王某的驾驶证是假的,当初怕王某不租给自己车,所以办了假的驾驶执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日前将张力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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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成立:租车抵押骗钱生财
【案情】
用租来的车子“抵押借款”,可谓穷尽骗法、生财“有道”,仍难逃法律制裁。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刑事案件。2010 年1月6日,被告人丁某让他人在霍山租赁公司为其租用一辆轿车,由他人出面签订合同并代交了租金。当日,丁某谎称其朋友需要借钱,以租来的该轿车作抵押,让他人在借条上签名,丁某签担保人,从刘某处借款6万元,实得54000元,该款为丁某归还个人借款及挥霍。后被霍山租赁公司发现报警。用这种方法,201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编造各种需要用车的理由骗取朋友信任,让其朋友出面签订合同、交押金为其租车,先后从三家租赁公司租车四辆,从朋友处开走朋友所租轿车一辆,然后假冒车主或车主朋友的名义将所租车辆抵押给他人,获取现金供其挥霍。其中,被告人柯某帮助租车两辆。
【分析】
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用真实姓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先支付小额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轿车四辆(价值376866元)、现金55000元,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10300元,诈骗财物价值42156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柯某帮助被告人丁某,共同骗取轿车两辆(价值111382元),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800元,诈骗财物价值110582,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系主犯,被告人柯某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柯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属立功,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俩被告人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柯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都并处了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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