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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2019-07-2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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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是诉讼代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才,向委托人提供格式化的委托代理协议,但对于提供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往往由于约定不明而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律师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引发双方收费争议。究其原

一是诉讼代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才,向委托人提供格式化的委托代理协议,但对于提供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往往由于约定不明而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律师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引发双方收费争议。究其原因,或是由于律师怠于向委托人详细阐明合同内容,或是律师故意使合同含混不清。

  例如,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北京巨龙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浩天所指派律师代理巨龙公司诉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工作;浩天所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数额为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判令对方当事人应向巨龙公司支付款项的15%;生效判决或调解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巨龙公司支付律师费总额的33.33%。签约后,浩天所依约指派律师进行了该案件的诉讼活动并在一审中获胜。但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执行回来。巨龙公司以资金困难和自己没有获得收益为理由拒绝支付代理费。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巨龙公司并未委托浩天所代理执行事项,双方也未将巨龙公司通过诉讼获取收益约定为支付律师费的条件。因此巨龙公司以上述诉讼其未获取收益作为抗辩,缺乏依据,遂判决被告按合同支付律师费。

  像这样的案件发生了不只一起,委托人往往以是否得到判决利益为付代理费的条件,但在合同中又缺乏明确约定,此类案件委托人往往败诉。

  二是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一些委托人或是认为律师没有完成其书面或口头允诺的代理服务,或是对律师服务期望值过高,以致对律师的服务过程或诉讼结果不满意。在这类案件中还有一个特点,当事人一方先是到律师协会进行投诉,对处理结果不满,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双方缺乏诚信意识引发纠纷。有些律师为了争取客户,盲目承诺,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更有甚者在合同签订后,单方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有些委托人在代理结束后以各种理由拒付、降低、拖延支付律师费,从而引发双方纠纷。

  今年1月,北京龙德公司分别被两家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两起案件律师所均胜诉,该公司被判支付律师费。

  四是少数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故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006年朝阳法院受理了浙江舟山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0年4月,原告委托宁波外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承运一集装箱冻虾至美国,该货在运输中严重解冻腐烂,失去商业价值,原告损失严重。宁波外利公司声称最终责任在中远公司,其愿意协助原告向中远公司追偿。后由外利公司出资,原告委托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与中远公司进行交涉,未果。2001年11月,原告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宁波外利公司,波宁律师事务所在未与原告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委派该所律师赵某作为宁波外利公司代理人出庭应诉,并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宁波外利公司以原告委托的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邬某与波宁所律师赵某私下达成的有关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经原告审查,该协议完全放弃了原告的利益,但经二审终审该协议被确认对原告有效,致使原告损失无法追回。此案中,波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童某作为宁波外利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与了诉讼。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律师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超越代理权并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私下签订将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协议,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被告委派其所律师充当双方代理,与第一被告签订严重损害原告利益的协议,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这起案件以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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