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班期间本单位车棚丢失电动车,该由谁来负责,争论不下,双方只好对簿公堂。3月9日,由河北省涿鹿县法院城镇法庭审理了这样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白某系被告涿鹿县某购物广场的员工。其在上班时将电动车停放在被告单位的车棚,下班后发现丢失。经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800元。庭上双方就被告是否有为原告保管电动车的义务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虽然庭前交换证据时,原告就被告有保管车辆义务的主张证据不够充足,但原告电动车在被告所设本购物广场员工车棚内丢失的事实存在。后经法庭审判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涿鹿县某购物广场表示愿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补偿原告部分损失。
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付给白某现金600元。该案的解决,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和谐用工关系,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