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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一用人单位不服劳动合同纠纷仲裁

2019-07-30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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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水一用人单位不服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裁定,向法院起诉。日前,三水区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据悉,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三水首例适用该法一裁终局驳回的案件。据悉,关某于去年9月19日入职于某饮料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3

  三水一用人单位不服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裁定,向法院起诉。日前,三水区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据悉,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三水首例适用该法“一裁终局”驳回的案件。

  据悉,关某于去年9月19日入职于某饮料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今年3月28日,用人单位以关某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将其降职。4月份,关某仍无法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任务,并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于是依据约定将其辞退。今年5月6日,关某向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000元。今年6月18日,仲裁委做出裁决,要求企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今年4月份、5月1日至5月6日的工资合共4177。40元。

  该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关某作的各项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佛山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金额:9240元。而依照今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为适用“一裁终局”案件,也就是说,劳动部门所作出的仲裁为最终裁决,于是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

  据悉,原来劳动争议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一些用人单位依此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

  法院方认为,该法律规定能够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漫长的诉讼来故意拖欠工资,能够快速、有效的帮助劳动者解决拖欠工资报酬等问题,对解决目前大量的劳资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终局裁决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制的权利救济途径,只能是有证据证明上述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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