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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拒绝维修水管,我该怎么办?

2015-11-1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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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我经熟人介绍承租了一套房屋,租期两年,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在水管漏水,我多次要求出租人维修,但出租人拒绝维修,我该如何维权?

  答:针对目前的情况你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你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租期在六个月以上,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作为承租人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是自行维修水管,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你可以自行维修水管,至于费用给付方式,可以现金给付或从租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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