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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 要撤销,难!

2014-04-2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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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姑苏区的一对老夫妻王先生和张阿姨来到苏州某公证处,要求公证处撤销他们曾经做过的一份赠与合同公证,并将房产要回来。养儿防老办公证原来,夫妻两人早年有过一个孩子,后来不幸病故,也没留...

  近日,姑苏区的一对老夫妻王先生和张阿姨来到苏州某公证处,要求公证处撤销他们曾经做过的一份赠与合同公证,并将房产要回来。

  养“儿”防老办公证

  原来,夫妻两人早年有过一个孩子,后来不幸病故,也没留下孩子退休后,随着年岁增长,生活中的不便处逐渐显现。后来远房的一个侄子经常过来照料老人,夫妻二人于是萌生了将财产留给侄子的想法。作为条件,希望侄子能够照料夫妻二人的晚年。得知老人的想法后,侄子也表示同意。为保险起见,夫妻俩与侄子办理了一份赠与合同并附赡养义务公证。双方约定侄子照料老人,直到老人去世。老人则把名下房产赠与侄子,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撤销公证遇难题

  没想到的是,随着老人年岁的增加,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方面需要侄子照料。而随着照料工作的增加,侄子也渐渐显出不耐烦,来老人家的次数也慢慢少了,甚至有时还会发生一点口角。于是,老人来到公证处,希望撤销以前的那份赠与公证。了解老人想法后,公证员告诉他们:如果要撤销赠与公证,必须夫妻俩和侄子一起前来申请,二人不能单独申请撤销。只有一同申请,公证处才会受理。如果侄子不同意撤销,二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撤销。

  遗赠扶养要明确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像王先生和张阿姨这样,侄子声称尽了义务,夫妻认为没尽到义务的情况,只有通过诉讼裁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时,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权撤销或变更合同。赠与合同撤销的后果,即为返还赠与物。此时无须办理公证,凭裁判法律文书即可过户返还。

  公证处提醒,对于遗赠扶养、赠与合同附赡养义务等协议,一定要将受赠方的义务明确,尽量具体细致,有很强的操作性。否则,一旦遇到赠与人认为受赠人没尽到义务,而受赠人又不认可的情况,就比较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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