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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不尽赡养义务 ,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015-11-1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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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老人呙某与无血缘关系的张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但张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照顾较少。老人呙某能否撤销该赠与合同呢?9月15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撤销原告呙某和被告张某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呙某。

  原告呙某本有一个幸福的家,但在1998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一气之下两人离了婚。2003年,呙某25岁的儿子因意外事故逝世,她便成了一位丧独的孤寡老人。儿子去世后,家在湖北的张某以原告儿子女朋友的身份来邵阳找到呙某,安慰呙某,并认呙某为干娘。此后,张某几次回邵阳市看望呙某。2005年,呙某房子被征收,遂以28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旧房子,并全额交清购房款后搬入居住。同年,呙某、张某达成了口头扶养协议,即“如果张某负责呙某的生养殡葬,呙某就将房屋赠予给张某”。此后张某在帮呙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将房屋过户给了自己。张某后在长沙结婚成家,不能在邵阳居住生活,也不能陪伴在原告身边照顾呙某。2015年,呙某身患重病,需要人照顾,遂向张某提出撤销双方达成的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将房屋重新过户给呙某。但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系原告呙某所买,2005年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是附义务的遗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原告身患重病,急需钱治疗和人照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能履行遗赠的附属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提出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和将诉争房屋重新过户致原告名下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了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按事先的约定,原告呙某将房屋赠给被告张某,但同时附加其张某负责呙某的生养殡葬,现张某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呙某当然可以撤销赠与。该法第194条还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据此,张某应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老人呙某。

  法官提醒:老人们辛苦一辈子,攒了积蓄来养老,对待自己的财产要格外慎重。将自己的财产送给对自己好的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试图以这种方式来约束他人来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在赠送之前最好能了解下相关法律和对方人品,以免丢了财产还惹一肚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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