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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捐款70萬一朝反悔 兩審、再審怎定案?

2019-08-16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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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這個案子能翻過來,多虧了檢察院。』走出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丁坤元發出由衷的感慨。丁是蘇州市相城區東橋鎮方橋村經濟合作社(下稱方橋村)的社長。該村在與地處該村的聚興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化工公司)的一起70萬元的捐贈糾紛訴訟中兩審敗訴。經過蘇州市相

  『這個案子能翻過來,多虧了檢察院。』走出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丁坤元發出由衷的感慨。

  丁是蘇州市相城區東橋鎮方橋村經濟合作社(下稱方橋村)的社長。該村在與地處該村的聚興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化工公司)的一起70萬元的捐贈糾紛訴訟中兩審敗訴。經過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和江蘇省檢察院的共同努力,2003年2月20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再審程序中,確認了這70萬元捐贈屬於公益性捐贈,公益性捐贈應出言無『悔』。

  捐贈又反悔

  東橋鎮小化工企業一度辦得相當紅火,並引來不少外地淘金者。1996年,顧某通過招標拍賣的形式購得了位於該鎮方橋村的原吳縣市星辰化工廠,並重新注冊了吳縣市聚興化工有限公司。不料市場情況並不理想,顧某只能硬橕著。

  1999年,根據已加入的《國際蒙特利爾議定書》要求,我國決定實施CFC化工行業整體淘汰方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出了『關於拆除CFC生產設備補償的通知』。根據保護臭氧層蒙特利爾議定書多邊基金執行委員會批准,生產CFC化工系列產品F11的聚興化工廠,也在第一批被淘汰的企業之列。對於慘淡經營的化工公司來說,這是個福音,只要停產並拆除相關制造設備,就可以獲得458萬餘元的巨額補償款。顧某開始四處奔波,並與在他辦手續時積極提供幫助的方橋村簽下協議,慷慨地承諾:在補償款到賬的15天內,捐贈70萬元人民幣給村裡,用於飲用水源的保護。(圖為向檢察院申訴使案件出現轉機)

  2001年11月底,國際基金組織的補償款全部到位。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顧某逐漸『冷靜』下來,對自己當初的『衝動』後悔不已——畢竟是70萬啊!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推托以後,顧某被一些『懂行』的人告知:捐贈屬於實踐合同,只要未交付,就可以反悔,並不違法。於是顧某明確表示要拒絕履行捐贈承諾。

  得知顧某想反悔,丁坤元等村乾部們立即上門前去協商,但多次磋商毫無效果,而村裡采用協商的方式來解決此事反而更堅定了顧某反悔的決心。2001年5月2日,化工公司向方橋村發出了撤銷贈與的書面通知。

  一審:公益捐贈不能悔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01年3月26日,方橋村向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聚興公司履行贈與義務。

  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爭議並不大,但該案的法律適用卻令法官頭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問題,但被告方卻提出應該適用《公益事業捐贈法》調整。而如果適用該法,則方橋村顯然不符合規定的受贈主體范圍,因此不能受該法律保護,不能獲得這70萬元的捐贈。法律適用的選擇,將直接決定訴訟的結果。

  經過反復論證,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公益性捐贈與公益事業捐贈並非同一概念,公益性捐贈屬於類概念,公益事業捐贈只是屬於該類下的一個集合概念,《公益事業捐贈法》所調整的只是公益性捐贈行為的特定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公益性捐贈行為。捐贈具有公益性質目的,就屬於公益性捐贈,捐贈人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從本案看,捐贈款用於飲用水源保護,顯然具有公益性,這種公益性的捐贈行為應該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調整。據此,相城區法院於2001年9月15日判決聚興公司支付原告方橋村捐贈款70萬元。

  二審:一般捐贈可反悔

  顧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方橋村系農村基層集體經濟組織,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法》中關於受贈人主體資格的規定,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的焦點仍然是適用法律的選擇。在討論中也出現了相當的爭議,出現了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該案案由應屬於無名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方橋村可以要求聚興化工公司履行;二是認為該案案由應確定為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方橋村同樣可以依法要求履行;三是認為該案案由應確定為贈與合同糾紛,《公益事業捐贈法》可以理解為《合同法》上公益性贈與的具體化,兩者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按照特別法優先原則,該糾紛應適用《公益事業捐贈法》,方橋村顯然與規定的受贈主體不符,因此只能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確認聚興公司的贈與撤銷權受法律保護。

  在爭議中,第三種觀點佔了主導地位,2002年3月11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聚興公司無須支付捐贈款。

  抗訴:公益捐贈不能反悔

  事情出現轉機得益於方橋村社長丁坤元和東橋鎮一位乾部的閑聊。丁坤元無意中談到打官司的事,這位鎮乾部正好聽過相城區檢察院民行檢察宣傳,他對丁坤元說:『不是還有檢察院嗎?為什麼不到檢察院諮詢一下?』他馬上通過電話聯系上了相城區檢察院民行科,並簡要說明了方橋村想申訴的情況。

  相城區院民行部門調查、閱卷並認真研究後認為,由於法律對認定公益性捐贈的規定不明確,在具體實踐中容易產生認識歧義。該案在案由確定和法律適用上確實存在相當大的爭議,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立法原義應該是對公益性質捐贈行為人的一種法律制約,而《公益事業捐贈法》只是對其中涉及向部分特殊主體捐贈時作的特別規定,而不是對整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立法具體化。因此,蘇州中院的判決可能適用法律不當。蘇州市檢察院也同意這一觀點,並於2002年6月20日將該案提請江蘇省檢察院抗訴。

  江蘇省檢察院民行處對此案進行認真研究後認為,只要贈與合同的性質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無論其捐贈和受贈的主體是誰,都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公益性捐贈時,纔適用《公益事業捐贈法》。而此案中『捐贈款用於飲用水源保護,明顯具有公益性質,應當屬於《合同法》調整,二審法院認定公益性捐贈均應適用《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觀點是錯誤的,這個案件應該抗訴』。2002年7月20日,江蘇省檢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訴,省法院將此案發還蘇州市中院重審。

  再審過程中,顧某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調解,與方橋村達成支付18萬元現金並交付聚興公司位於方橋村的所有廠房及附屬設備以履行捐贈合同的協議,並當庭簽署了民事調解書。

  結局似乎皆大歡喜,但一起案件因為對法律理解不同而造成的諸多曲折和當事人的訴累,在法律規定的明確性、司法解釋的及時性和法官如何正確理解法律方面給我們帶來了許多思索。[page]

  法律檔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及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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