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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拖欠捐助款真相调查

2019-08-16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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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至今没见到对方答应捐赠的100万元,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将湖南太子奶集团旗下的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一起推上被告席。日前,密云法院已受理这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据报道

  为至今没见到对方答应捐赠的100万元,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将湖南太子奶集团旗下的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一起推上被告席。日前,密云法院已受理这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  据报道,原告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介绍———  2003年1月10日,三被告与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承诺捐赠100万元,用于购买10辆“母亲健康快车”。1月12日,太子方面还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向“希望工程”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捐赠仪式,并将象征“母亲健康快车”的金钥匙交给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然而时过一年多,被告一直未履行捐赠协议。  另据报道,太子童装同时承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捐赠的100万元至今也只到账20万元首期款,其余80万仍不见踪影。青基会也打算向太子童装发律师函。

  对于这起慈善捐款合同纠纷案,被起诉方太子童装是否触犯法律?涉案当事人的态度和说法是什么呢?记者在调查时,重点采访了太子奶集团高层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后文简称“妇基会”)秘书长。以下是当事人双方接受采访的谈话内容。

  太子奶集团总裁谭孝敖:

  妇基会问题:“十大回报”没践诺

  捐赠内容多次变更  先要汽车后变现款

  “第一:这件事的落实是由办公室来具体实施的。太子奶集团已责令负责支付捐款的行政办公室主任落实捐款,再不落实就要开除。

  “第二:我们承诺向妇基会捐赠100万元,用于购买10辆‘母亲健康快车’,而对方起诉我们没有履行合同。

  “这件事的缘由是这样的:妇基会刚开始是向我们要海狮面包车,我们按要求办手续购买了,后来他们又提出改成金杯面包车。不久之后北京出现‘非典’,在此前国家对汽车购买的安检没有严格控制,后来我们就拖了一下。‘非典’过后到2003年10月,双方一起办手续继续购买汽车,他们又要求将购买汽车改为支付现金,我们说‘可以’,在讨论支付方式时我们提出分期付款的方式,他们不同意分期付款。

  妇基承诺“十大回报”  三峡“丰碑”不能践诺

  “这么长时间我们也没看到回报。“我们与妇基会签订的《捐赠协议书》合同上,妇基会列了‘十大回报’,但现在做到的只有一部分。妇基会在承诺的‘十大回报’里有七条没有兑现,报道也没有全面铺开和反馈。比如在协议中妇基会承诺太子童装捐赠后,将与其他几十家企业联名,在三峡铸一个‘丰碑’,但后来告诉我们这一点做不到了,而且在今后几年内也不可能落实。此后我们一直就此事与他们协商。”

  另外,太子童装还听到这样的传言,他们捐款购买的第一批面包车,共9台,只有2台分别发往甘肃和贵州,其他车用到何处就不得而知了。

  2004年7月太子童装发函给妇基会协商此事,对方没有给任何回复,并向法院起诉。

  据谭孝敖称,妇基会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会上声明的“十大回报”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报刊宣传、在三峡建丰碑、刻录光盘、做宣传册、在捐赠款购买的部分车上标明“太子奶集团捐赠”字样。

  而对于目前媒体报道的内容,谭孝敖对某些媒体记者没有采访企业的做法很反感。

  三年合同还没到期  起诉对象也不正确

  “3年合同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期,妇基会就到法院打官司,但你也要证明你‘十大回报’都做到了。合同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

  另外,对于妇基会分别起诉的三个对象: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谭孝敖认为协议书上虽然盖了这三家企业的印章,但合同明确,捐赠的100万元均由太子童装一家负责,也就是说欠钱的只是太子童装一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只是太子童装。他认为妇基会的起诉对象不正确。

  青基会问题:相互沟通出现障碍

  “我们与青基会之间,主要是沟通上的问题,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一方面是双方都没有及时沟通,另一方面是我们这边人员变动,所以出现了一些误解。

  “对于青基会的捐赠,我们第一笔钱很快到位,而后来的钱没有持续,这与青基会后来的活动没有及时与我们沟通,也没有通知我们参加有关系。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就没再继续支付其他款项了。

  “企业打过去20万元,你没有让我们知道钱都用在什么地方、怎么用的,诚信也应该是相互的。”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王萍:

  误会说缓合气氛  有难处不便细说

  记者于8月24日致电妇基会办公室联系采访事宜,在询问有关案件情况和表示希望联系到基金会秘书长时,工作人员均称“不了解情况”或“领导不在,出门开会去了”。

  8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妇基会办公所在地中国妇女联合会大楼,在接待处致电妇基会办公室,回答同样是“领导不在,出门开会去了,一周后才回来”。

  下午3点,记者拨通妇基会秘书长王萍办公室电话,接电话的就是王萍本人。

  当记者询问对于妇基会起诉北京太子童装等三家企业的违约行为,太子奶集团总裁认为妇基会在起诉对象、起诉缘由和对方所说的妇基会在协议里承诺的“十大回报”等存在问题,妇基会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时,王萍的回答均为:“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刚出台,我们基金会在发展过程中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不要人为地弄复杂了,各自理解都有难处。企业和公益组织都很不容易”、“也许有误会”等内容。

  而当记者再次询问案情内容时,她打断说:“你不要问我具体内容,我们有律师在处理。”记者要求得到律师联系方式,她说:“我不会告诉你。我不是具体管的,基金会有具体操作部门。”然后解释,“这样会弄得大家关系不好。各自有自己难处,怄气难办事。我们也是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暂不起诉 希望对方履约[page]

  兑现承诺 两方可以双赢

  访青基会宣传与信息中心总干事王汝鹏曹文雨

  暂不起诉继续协商

  曾屡遭“搪塞推诿”

  王汝鹏告诉记者,目前青基会的态度是:“现在中国妇女基金会已经起诉对方,但我们还是想先进一步督促对方付款,但太子童装董事长金晓林手机一直关机,很难和对方高层联系上。

  “我们之所以还不想马上起诉对方,只发个律师函,是因为这种捐赠是属于公益捐赠,还要考虑到企业的社会影响。

  “企业不按期付款,是不是暂时遇到困难?但我们在先前电话询问对方时,太子童装的董事长金晓林的回答只有这么两点:‘你们要我们讲诚信那你们也要讲诚信’,我问青基会有什么地方不讲诚信了,她回答不上来。而实际上第一批捐款20万元我们做了一个竞赛。她的第二句话就是:‘你找我手下谁谁谁’,但她告诉的人不是找不到就是被告知出差了。而让我们找的人一个是名叫石富堂的行政办公室主任,另一个是叫彭晓庆的销售员。我打电话给这两人,一打电话就说人不在,或出差了,总之就是在搪塞、推诿。”

  王汝鹏证实,太子童装承诺的第一笔款在协议签字一周后很快就将20万元捐款打到青基会账上。但按照协议,2003年7月1日后没有收到第二笔款,2004年1月15日后也没有收到第三笔款,“我们就打电话去催,结果就是前面说的那样。”

  不马上起诉的另一原因,是协议双方约定的时间规定,协议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我们要看看妇基会的起诉情况再考虑是否起诉对方。在妇基会的起诉和媒体的强大压力下,还是希望通过不起诉的方式,将美好的愿望实现。”

  恶意欠款丧失美誉

  愚弄公众何谈诚信

  协议中规定,捐赠的100万中70万元用于设立“古文诵读工程太子童装奖励基金”。而青基会发起的“中华古诗文经典诵读工程”,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的300多万少年儿童参加了诵读。

  “资金不及时到位造成的后果是:第一,我们每年要接受审计;第二,原来设计好的公益项目搞不下去,希望小学和网校不能按计划实施;第三,如果这是恶意欠款的话,这是对社会、对公众最大的愚弄。”

  而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晓林也因这一公益捐赠荣登《福布斯》“2004中国慈善榜”第72位。但王汝鹏认为,《福布斯》在做这个排行榜前,没有到青基会核实,仅是从报纸上报道的捐款承诺数据进行统计,“水分很大”。

  王汝鹏说:“慈善捐款做了宣传,搞很大的新闻发布会,做完后企业又不履行合同,这不仅仅是企业不诚信问题,也是在骗取社会美誉。

  “当时来出席仪式的有全国人大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团中央书记,全国妇联主席也出席了,全国十几家媒体对此事都做了报道,人民大会堂小礼堂都坐满了人。

  “青基会也不是离了80万就无法运转,当然如果企业是遇到困难暂缓支付,哪怕推迟两年再支付都可以,因为这和‘欠债还钱’是不一样的。”

  “拾金不昧”难操作

  拖欠善款并非个案

  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种种质疑声音,王汝鹏说:“开新闻发布会租用人民大会堂小礼堂,一次活动就得四五万元,搞捐赠仪式所有的费用都是由企业出资来办,做宣传的成本和压力不转嫁到受赠单位身上。

  “当然基金会能做的也会协助去做。这就像别人帮你做了一件事你要说声‘谢谢’一样。反过来如果不对这些企业有些宣传的话,基金会资金来源就会受限,很多活动就搞不起来。”

  王汝鹏认为,“现在是商品社会,那种‘做好事不留名’、‘拾金不昧’的精神,在道义上可以提倡,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很难做到。”

  而类似太子童装欠善款的事情,青基会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遇到过,对方是贵州一家生产“长寿长乐补酒”的企业,“当时答应捐赠2000万元,结果第一年到账200万后企业就倒闭了。”

  他同时表示,这种问题很多家慈善机构都遇到过,“企业在这些官司中钱也出了,名声却扫地了,这对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是很好的警示。”

  捐赠只报实际款项

  承诺内容需要慎重

  王汝鹏说:“通过这件事我们总结的教训是:第一,将来对于企业的捐赠,我们在对媒体报道时只宣传企业实际捐赠的款项,捐多少说多少,否则就是对公众的不负责任;第二,对于‘分期付款’这种捐赠我们以后要很谨慎。

  “一般来讲,从我们十几年的捐赠经验来看,基本上都是企业自己主动找上门来,我们是属于大型‘公募’型非赢利慈善机构,企业在捐赠时希望通过自己的善举获得企业形象回报,我们觉得并不过分,这其实也是基金会对支持客户的一种职业需求的满足,但我们所能提供的服务不能是超出基金会能力范围之外的、虚假的。

  “比如企业可能会要求在新闻发布会时希望请到谁出席,请到哪级媒体来进行报道等,我们能做到的会尽量做,但做不到的也会据实告诉企业。

  “像这样不兑现捐赠的企业,我估计不是太多,因为中国的公益事业没有真正的私营,没有必要搞虚假承诺。中国慈善机构虽然属于民间组织,但实际上都有政府支持,比如青基会就隶属于团中央,妇基会隶属于中国妇联。基金会的性质决定了,当某一家基金会破产时,进行资产清算应该是上交国库,还是还回社会。”

  太子童装是否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12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但第21条也规定了: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同样具有约束捐赠与受赠双方行为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第十一章的“赠予合同”第186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也就是说一般的赠予在没有兑现前,赠予人可以反悔。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page]

  这意味着一旦签下捐赠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捐赠人就不能反悔,否则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但太子奶集团总裁谭孝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且第192条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2: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谭孝敖认为,“妇基会并没有兑现在双方协议中承诺的‘三峡建丰碑’等几项附义务。”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记者从中国妇女基金会秘书长王萍和太子奶集团总裁谭孝敖处获悉,双方均已派律师负责解决这起官司。

  独家资料

  在中国青年发展基金会,记者看到了2003年1月8日青基会和太子童装签署的捐赠协议,内容如下:

  一、为支持乙方实施的希望工程,甲方决定向乙方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设立“古文诵读工程太子童装奖励基金”,30万元用于援建一所希望小学和一间希望网校,以促进这两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双方商定,“古文诵读工程太子童装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开展的宣传推广和表彰奖励活动。

  三、双方同意,甲方所捐100万元分三年拨付乙方账户:2003年拨付40万元,分两次划拨,本协议签字后一周内先拨付乙方20万元,用于启动“古文诵读”工程;2003年7月1日前拨付20万元,按照希望小学建校规则援建一所希望小学;2004年1月15日前拨付乙方3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建希望网校,20万元用于奖励基金;2005年1月15日前拨付乙方30万元。

  四、为加强该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甲方和乙方共同组成“古文诵读”管理委员会,制定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活动方案,审查批准每年的经费预算。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运作的日常事务。

  五、为回报甲方的投资善举,乙方承诺除捐赠仪式、媒体宣传、颁发捐赠铜牌和证书外,凡使用该基金开展的“古文诵读”活动,均冠以“太子童装杯”,在对外宣传文稿,设计制作的宣传资料以及发布的公益广告,均对乙方进行标示。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继续合作事宜,可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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