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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所附义务 赠与可以被撤销

2019-08-16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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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老两口将房屋赠与儿子,并附有在该房居住的条件,儿子将房私卖,老两口要求撤销赠与。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了此案。冯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两子一女。2005年4月分家时,冯某与张某将一处房屋赠与了次子冯某某,但附有冯某某保证冯某与张某正常居住的义

  ■案例:

  老两口将房屋赠与儿子,并附有在该房居住的条件,儿子将房私卖,老两口要求撤销赠与。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了此案。

  冯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两子一女。2005年4月分家时,冯某与张某将一处房屋赠与了次子冯某某,但附有冯某某保证冯某与张某正常居住的义务,此有分家单据为证。2005年9月,冯某某私自将冯某与张某所赠房屋卖掉,致使原告无处居住。后冯某某虽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冯某与张某均未同意。为此,冯某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冯某某于2005年4月所签房屋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冯某、张某与冯某某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官讲法: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原告冯某、张某与被告冯某某立有分家单据,将其所属的房屋赠与被告,被告应保证二原告在所赠予的房屋居住。而被告私自将二原告赠与的房屋卖掉,致使二原告丧失了正常的居住条件。冯某某虽在事后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该措施不能保证冯某和张某的正常居住,且未与其达成一致意见。故冯某、张某要求撤销与冯某某的房屋赠与合同理由正当。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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