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李某、王某在离婚前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赠与给独生女儿李小某,当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因李某与女儿李小某产生矛盾,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李小某。故李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智韬法苑认为,李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理由如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某、王某、李小某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毫无疑问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利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该房产既然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同共有,那么在该房产未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不存在单方面就可以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
因此,该赠与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李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