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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中运行人的责任

2012-12-1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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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好意同乘者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的固有危险,并不代表着运行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承担责任。在汽车事故中,除汽车固有风险以外,还夹杂着诸多因素,如车辆状况、驾驶技术、谨慎程度等。驾驶汽车需要精神持续集中,精神的持续集中易使人产生疲劳,在驾驶过程中出现轻

  由好意同乘者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的固有危险,并不代表着运行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承担责任。在汽车事故中,除汽车固有风险以外,还夹杂着诸多因素,如车辆状况、驾驶技术、谨慎程度等。驾驶汽车需要精神持续集中,精神的持续集中易使人产生疲劳,在驾驶过程中出现轻微的疏忽难以避免;汽车行驶过程中的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遇到紧急情况难免出现手忙脚乱,措施不当;汽车的潜在缺陷也可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驾驶员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应归之于汽车运行的固有风险,因此造成同乘者的损失,适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由好意同乘者承担。但是,许多事故是驾驶员重大过失造成的,如酒后开车、无证驾驶、严重超速,汽车明显的缺陷等;因驾驶员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运行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驾驶员具有一般过失时免责,重大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运行人仅为一般过失时免责的理由是同乘者自愿承担风险,而驾驶员重大过失时承担责任,是基于无偿合同的理论与侵权理论。

  主张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可以参照无偿合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赠与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规定体现了无偿合同的责任限于重大过失。所以,好意同乘系无偿合同,运行人只有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行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根据自愿承担风险原则免除责任。

  主张好意同乘属于侵权的责任,可以依据侵权法有关规定处理。汽车运行过程中的固有危险不是驾驶员过失造成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在Cohen诉Perty一案中,被告Cohen在开车时突然犯病,他只对妻子叫道:“Tree,我觉得不舒服”,然后就晕倒了。一名乘客在车子碰撞时弹出车外,他作为原告在法院提起过失之诉,但他既未证明当时车子的速度不合理,也未能证明被告有理由预见到发病。法院认定,一个人开车时突然犯病,对由于不能控制车子而造成的伤害不承担过失责任 .但是,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时,侵权的三要素均已具备,运行人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时,分析同乘者是否同时存在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在运行人与同乘者之间分担损失。这里的过失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认定的过错与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是不同的。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仅对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驾驶员、骑车人、行人列为事故责任人,一般不考虑同乘者的责任,这里的过失范围更广,包括同乘者在内。

  安全带是保护乘车人安全比较有效的设施,没有系好安全带是同乘者最常见过失,也是造成同乘者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驾驶员应当提醒同乘者系好安全带,同乘者应当自觉地系好安全带以保护自身安全。对同乘者没有系好安全带,双方均有过失;但安全带直接作用于同乘者,驾驶员仅仅是提醒义务,实施人是同乘者,所以,没有系安全带的主要过失应归之于同乘者;如果驾驶员已经履行提醒义务的,驾驶员没有过失。

  与普通交通事故相比,除责任不同以外,其损失赔偿范围也有不同。好意同乘的损失限于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于我国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补偿性质,不是完全赔偿,这种赔偿范围的区别在现阶段差别不是很大,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失上。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受害人赔偿范围将逐步扩大,赔偿范围的差别将突显出来。

  自愿承担风险是处理好意同乘的基本原则。对好意同乘者的损失,应当区分属于汽车固有风险和驾驶员或同乘者过失造成的,属于汽车固有风险的,由好意同乘者承担;属于驾驶员重大过失造成的,由运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同乘者的过失情况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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