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自愿承担风险在好意同乘中的运用

2012-12-19 08: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好意同乘的性质认定影响结果处理,这是多数学者的观点。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损害,按客运合同关系处理与按侵权法则适用过失相抵,其结果大相径庭;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按客运合同关系处理,同乘者将得到全额赔偿,按侵权关系处理可能只得到部分赔偿。由于处

  好意同乘的性质认定影响结果处理,这是多数学者的观点。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损害,按客运合同关系处理与按侵权法则适用过失相抵,其结果大相径庭;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按客运合同关系处理,同乘者将得到全额赔偿,按侵权关系处理可能只得到部分赔偿。由于处理结果的不一样,合同与侵权之争尤为激烈。好意同乘有其独特的特征,即自愿承担风险。

  汽车作为运输工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汽车固有的危险性,不但对社会造成损害,有时也会损害自己,即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也造成乘车人与车辆损失。利与弊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总是同时存在的,对车主是这样,对同乘者也是这样。如果同乘者的风险责任由车主承担,那么,车主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车主为了便利、快捷支付车价与运行费用的对价,还要承担包括乘车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但是,作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享受了像车主那样的便利与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对两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持否定观点者认为,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显然,上述观点不是排除适用自愿承担风险的理由。因为,事故的发生大多数出于过失,而不是故意。其次,汽车的空间是有限的,同乘者与驾驶员的危险是相当的,发生同乘者受伤的事故中,大多伴随着驾驶员的伤害。在二轮摩托车事故中,驾驶员的损害后果往往重于同乘者。注意自身安全就等同于注意同乘者的安全,置同乘者生命财产于不顾等同于置自身的生命于不顾。对待他人事务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构成了谨慎的注意义务;王泽鉴认为,该种情形已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构成过失。

  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由习惯与规则演变过来的,从无到有,从粗略到细致,并逐步完善。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提倡什么,禁止什么,指引人们做什么,不要做什么。法律就像一根尺子,是衡量行为的标准。现代社会更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应当指引人们多做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事情。法律是调整不同群体利益冲突的技术和方法,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是相对的;当利益冲突无法协调时,法律的价值倾向是保护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汽车消耗能源、污染环境、堵塞交通,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汽车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欧美国家鼓励公民搭车,多坐公交车,同乘是减少汽车公害的方法之一。

  好意同乘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能激励人们助人为乐,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友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法律应当鼓励好意同乘。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与人们的是非观和评价标准相违背。好意同乘就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是运行人施惠于同乘者的行为。从立法角度分析,制订法律应当鼓励好意同乘行为,鼓励好意同乘最有效的方法是免除、减轻或者限制施惠人的责任,即在好意同乘中采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由同乘者承担自己的损失。如果由运行人承担同乘者的损失,试问有谁愿意去做既加重自己的负担又增加自己的风险的事情。否定在好意同乘中适用自愿承担风险法则,无异于法律禁止好意同乘,这种做法不利于国家、不利于社会、不利于个人因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有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受害人系免费搭乘者,享有同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明确拒绝搭乘或不知受害人搭乘的,请求权丧失。 将好意同乘与普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同等对特,是没有把握好意同乘的本质,与法的评价作用、指引作用不一致,与人们的价值观相矛盾,上述观点应予修正。

  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可以适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由好意同乘者承担自己的损失。以下案例应当适用自愿承担风险法则由同乘者自己承担损失。2002年10月,蔡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朱某,在路口转弯处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蔡某死亡,朱某受重伤,花去医疗费等4万多元。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存在违章行为,搭乘人也没有违章行为,两机动车所有人应根据公平原则对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朱某是免费搭乘,根据好意同乘原则,适当减轻蔡某的赔偿责任,判决蔡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朱某1.7万元。在本次事故中,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运行中的固有风险,且蔡某已经死亡,其损失大于好意同乘者朱某的损失,应当根据自愿承担风险原则,驳回同乘者朱某对蔡某的诉讼请求。至于大货车的责任应当根据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该案的判决难为公众所接受。本案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好意同乘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处理案件的原则。

编辑推荐:

客运合同违约赔偿

客运合同违约赔偿

客运合同何时生效?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51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