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好意同乘的性质

2012-12-19 08: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对好意同乘的性质,理论上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之争;主张合同关系的,又有合同关系修正说;主张侵权关系的,又有一般交通事故侵权、高度危险责任、场所责任之分。主张客运合同关系者认为,《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对好意同乘的性质,理论上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之争;主张合同关系的,又有合同关系修正说;主张侵权关系的,又有一般交通事故侵权、高度危险责任、场所责任之分。

  主张客运合同关系者认为,《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这里的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应指好意同乘者。所以,好意同乘者与运行人之间属客运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修正说认为,好意同乘虽不是客运合同关系,但可以类推适用客运合同之规定。

  主张属于侵权关系者认为,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同乘者损害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

  主张好意同乘属于高度危险责任者认为,汽车系高速运输工具,好意同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

  主张好意同乘属于场所责任者认为,驾驶人员负有场所责任。所谓场所责任,是指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其所控制场所之人,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他人在场合中可预见危险的范围内受到伤害,除不可抗力和受害者自身原因造成以外,场所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对车辆空间内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其他原则如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责任、场所责任等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指高度危险作业,即生产领域,不适用于生活领域。其次,汽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尚无定论,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机动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排除了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对第三人的责任形式,但并不意味确认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第三,该条适用于作业对第三人的损害,不包括对自身的损害。所以,好意同乘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场所责任有其特殊要求,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场所责任限于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领域,并不适用于生活领域;其次,场所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好意同乘不适用场所责任。

  合同与侵权竞合的现象相当普遍,各国立法大多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原告可以选择以合同关系起诉,也可以选择以侵权关系起诉,选择合同排除侵权,反之亦然。好意同乘也存在合同与侵权竞合的情况。合同又称契约,大陆法系称之为协议,英美法系谓之允诺,均指当事人的合意。有偿与无偿不能阻却合同的成立,所以,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客运合同只有众多合同中的一类,好意同乘与客运合同具有本质的区别,即客运合同为乘客服务,是服务合同中的一类;而好意同乘为了自己,并不是为同乘者服务。所以,好意同乘是合同关系,但不是客运合同关系,这与免票乘客是有区别的。免票乘客,是承运人免除了乘客的付费义务,合同的其他要件没有改变,仍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好意同乘发生的损害存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具备侵权的三要素,所以,好意同乘同时也属侵权关系,存在侵权与合同的竞合。

编辑推荐:

客运合同纠纷案道路交通事故引起

客运合同纠纷案道路交通事故引起

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031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