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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客运合同中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2013-01-1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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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乘客来说,其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首先,乘客享有乘车安全的权利。并且,这一乘车安全的权利延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司机对自己任何驾车上的过失所导致的乘客损害(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害),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乘客有要求承运

  对于乘客来说,其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 地。首先,乘客享有乘车安全的权利。并且,这一乘车安全的权利延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司机对自己任何驾车上的过失所导致的乘客损害(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害),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乘客有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及时送达目的地的权利。承运人在承运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合理的迟延,不得中途停车去处 理私人业务。如果因为承运人的故意拖延致使乘客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则承运人必须承担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应限定在他所预见到的范围。至于其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乘客的主要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支付乘车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义务:这是乘客的最基本的义务。在计程运输时,车费应为计价器显示的价格,议价的其他方式的运输应为双方约定的价格。另外,按照行业惯例,过桥梁、隧道的费用应由乘客支付。至于车辆的耗油及司机因驾驶过失产生的额外费用则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2、危险品声明与告知义务:出租车客运合同是客运合同,如果根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危险品的规定, 则乘客不得携带任何包含有一定危险性在内的日用品搭乘出租车(如除虫药、少量的鞭炮、满装的液化器钢瓶、易燃的橡胶水、一定数量的打火机等等),这在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我们认为,出租车客运合同不同于铁路、轮船、航空等大规模公共运输。乘客携带少量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登车,只要承运人同意搭载,合同依然可以成立。铁路、轮船、航空等大规模公共运输为公共安全计,并且考虑到对众多旅客检查的难度,严格限制个别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是完全必要的。而出租车为小范围运输,司机对于乘客所携带物品的危险性易于检查,并可以对这些物品的危险程度做出合理的判断,是否同意承运取决于司机本人。当然,乘客则必须将携带危险物品的事实告诉承运人, 以便其作出相应的判断。如果乘客不将该事实告知司机,并因而对司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他必须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反之,造成自身损害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不干涉驾驶义务:乘客不得要求取代司机自己驾驶车辆 ,不得要求司机超速、越道、逆向行使,不得要求司机闯红灯,不得无端和恶意指责司机驾驶技术,不得干扰司机驾驶。如果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承运人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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