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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仙等诉周卫明客运合同案

2019-08-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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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原告诉称:2001年5月29日上午,被告{周4X}驾驶的载客三轮车从西汤村开往马涧镇,原告{吴0X}的丈夫汤兴虎作为乘客坐在其车上。当车行至马涧镇地段时,造成汤兴虎摔出车外,跌倒在地,当场昏迷。经兰溪、金华医院治疗无效死亡。汤兴虎的死亡完全是被被告从车上摔下造成

  1.原告诉称:2001年5月29日上午,被告{周4X}驾驶的载客三轮车从西汤村开往马涧镇,原告{吴0X}的丈夫汤兴虎作为乘客坐在其车上。当车行至马涧镇地段时,造成汤兴虎摔出车外,跌倒在地,当场昏迷。经兰溪、金华医院治疗无效死亡。汤兴虎的死亡完全是被被告从车上摔下造成的。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65 740元、药费29 638元、护理费955.30元、住{地址:3}600元、{地址:4}252元、丧葬费2 000元,共计99 185.30元。

  2.被告辩称:汤兴虎是自己爬上车的,且没有收过他的钱。带汤兴虎是出于好心,客运合同没有成立,故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9日,{周4X}驾驶浙(GQ8506正三轮摩托车从兰溪市柏社乡西汤村开往马涧镇。在村口,因与一拖拉机交会,摩托车停了下来。此时,同村村民汤兴虎便爬上了三轮摩托车。{周4X}叫汤不要上来,汤兴虎讲便宜点搭一下车,{周4X}就同意了。汤兴虎上车后,坐到摩托车斗的凳子上。摩托车行至马涧镇上坡地段,汤兴虎从车上摔跌在地。后经兰溪、金华等地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对汤兴虎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认定汤兴虎系颅内多处挫裂伤,颅内血肿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公安交警部门经调查后,以“无法认定该事故为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为由,告知各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死者汤兴虎的亲属遂以{周4X}未将汤兴虎安全送到目的地,造成汤死亡为由,要求{周4X}赔偿死亡补偿金、医药费、护理费、住{地址:3}、{地址:4}、丧葬费等共计998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非事故处理通知书。

  2.兰溪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

  3.兰溪市人民法院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车票。

  5.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

  (四)一审判案理由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周4X}同意将汤兴虎带至马涧,客运关系即成立,被告有义务保证其安全,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不能免责。

  (五)上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4X}赔偿原告{吴0X}、{汤1X}、{汤2X}死亡补偿费、医药费、护理费、住{地址:3}、{地址:4}、{地址:5}。

  (六)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周4X}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事故是因为汤兴虎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下车引起的,汤兴虎自己有重大过失,上诉人在事故中可以免责。退一步讲,即使不能免责,也应双方分担责任。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在运输过程未将汤兴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而造成汤兴虎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汤兴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擅自下车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故上诉人免责和减责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案一、二审在认定事实上基本一致。但在处理过程中,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是承担合同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周4X}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周4X}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是以货运为主,不宜载客。带汤兴虎是出于好心,又没有收过他的钱,客运合同不成立。周驾驶摩托车坐在前面,而汤坐在车斗内,周无法顾及后面的情况,汤自己不慎摔跌下车,周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况且公安交警部门也没有认定周有违章的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周与汤都无过错,对于汤兴虎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周4X}承担一半的责任。理由是,公安交警部门都“无法认定该事故为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也就是说周、汤二人都无过错,但顾及受害人利益及从公平原则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摊因汤兴虎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4X}应对汤兴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周4X}与汤兴虎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当汤登上周的正三轮摩托车.客运合同即生效。虽然汤兴虎没有购买车票,但已经征得{周4X}的同意上了车,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中依“交易习惯”而乘车的情形。因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短途旅客运输经常是采用先登上车,然后再购票的方式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到达目的地后再支付票款。

  2.《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保证旅客在运送过程中免遭各种损害。况且运输工具是在承运人的掌管、操纵下运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的情况更为了解和掌握。可以说。旅客登车后其人身安全完全托付给了承运人,因此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负加重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问其是否有过错。本案{周4X}不能举证证明汤兴虎的死亡是出于其自身因素造成的,就应对汤兴虎死亡后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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