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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船承运人

2019-08-2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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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作为拼箱者和集运者将远洋运输承运人不愿接收的来自中小托运人的拼箱货拼装成整箱货,就整箱货与远洋运输承运人洽订舱位与运费或是通过其与远洋运输承运人谈判获得协议运价,使中小托运人能够得到较为优惠的运价。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门到门”的运输更是极大地降低了托运人的成本,便利了货物的运输。

  我国的无船承运业务是从传统货运代理业中分离出来的,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下简称《条例》)使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专门引入无船承运概念的第二个国家。

  《条例》明确规定了内、外资投资经营无船承运业的准入政策,特别是关于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这一规定体现了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了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对于防范和减少海事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于规范海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 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 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 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 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 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 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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