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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019-08-3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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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行纪人的权利1.报酬费用请求权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义务后,可以依合同约定或习惯请求报酬。除此之外,行纪人还可以向委托人请求寄存费用及运送费用,并可以请求委托人偿还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及利息。2.对为委托人利益而买入的物品的处置

(一)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费用请求权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义务后,可以依合同约定或习惯请求报酬。除此之外,行纪人还可以向委托人请求寄存费用及运送费用,并可以请求委托人偿还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及利息。
2.对为委托人利益而买入的物品的处置权
行纪人按委托人的指示买入物品而委托人拒绝领受的,行纪人可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人逾期仍不受领的,行纪人可对该物品进行处置,如拍卖、提存等。若该物品为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行纪人可以不催告而予以处置。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的物品,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委托时没有取回其物或另行处分,经行纪人催告而委托人不取回该物或另行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同样有处置该物品的权利。
3.特殊情况的处理权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该物。
4.介入权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卖人或者出卖人。换言之,即行纪人接受委托出卖或者买入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有公示价格的物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出卖人。
5.留置权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当事人又没有其他的约定,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经过一段时期,委托人还不支付报酬,行纪人有权将委托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报酬部分,其余的再还给委托人。
(二)行纪人的义务
1.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贸易活动。
2.行纪人有遵守指定价格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遇有价格变更,应及时协商变更。否则,按合同法第418条规定处理。
3.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所谓委托物是指行纪人占有的代委托人进行交易所买入的物品或将要卖出的物品。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
4.支付处理委托事物费用的义务
行纪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都包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所以,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报告义务
行纪人就受托的有关事项在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以便于委托人加以监督,并作出决策。
6.移交处理事务所得财产的义务
委托事务完成后,行纪人应当移交处理事务所得财产。
(三)委托人的权利
第一,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第二,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三,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第四,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违约行为而使财产或利益遭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四)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这是委托人的基本义务,行纪人全部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全部报酬;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当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在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自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及时受领或者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五)合同法对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特殊规定
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经常发生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签定合同的情况。此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行纪人以及第三人都要遵守以下规定:[page]
①当行纪人与第三人约定,行纪人履行的义务附条件的,按照合同的约定。
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行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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