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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廖某委托合同纠纷

2019-08-31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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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宁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廖元明,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廖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理由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某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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