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廖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理由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长沙AA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某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