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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处理结果是什么

2018-08-3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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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合同法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隐名代理处理结果是什么?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隐名代理处理结果是什么。

  一、隐名代理处理结果是什么?

  对于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代理并不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隐名代理处理结果是什么

  二、隐名代理该怎么理解?

  中国《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显名代理,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并且根据第三人知道和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从中可知,隐名代理在中国立法上的构成条件包括: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提的。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隐名与显名是相对而言的,它反映的是代理行为与代理关系问题。从传统意义上讲,大陆法系主张显名主义,即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必须充分表达“以本人名义”的意思表示,这也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基本要素,即只有表明“以本人名义”这一效果意思,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本人才有理论依据。长期以来,显名主义直接指导了大陆法上的代理立法,将不以本人名义的代理行为排斥在代理关系之外,并以间接代理即行纪制度专门调整那些为本人利益计算但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就传统理论而言,普通法上的代理构成则不以显名为必要,由于没有法律行为理论原理的指导和束缚,认为代理权是发生代理的依据,对于那些有代理权但不以本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仍然可能发生代理并由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普通法上的隐名代理。隐名代理的发生,除了代理权必须真实存在的条件外,还须借助普通法通过判例所确立的两项权利即本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这两项权利成为隐名代理关系中本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联结点。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本人仍然将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隐名代理是普通法上代理理论的特色,是相对于显名代理而言的。它与大陆法系代理理论中的间接代理相近似。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隐名代理处理结果是什么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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