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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种类有哪些

2018-08-3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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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托人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相对人,从委托人那里接受财产权的委托,负有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因此,受托人应当具有成为财产权主体的一般资格,即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种类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受托人种类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授权

  基于授权而形成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

  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的公民权人为授权人,因他人授权而取得权利的人为被授权人。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因授权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授权人为委托人,被授权人为被委托人(受委托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代理关系, 授权人、委托人为被代理人,被授权人、被委托人(受委托人、受托人)为代理人。

 受托人种类有哪些 

   二、委托

  基于委托合同而形成委托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三、代理

  基于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授权(委托)而从事程序法律关系上的活动。

  代理定义是一个对外概念,即当事人向第三人阐述身份时的概念名称。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上又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1)直接代理

  《民法通则》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又分为:显名间接代理与隐名间接代理

  ①显名间接代理

  《合同法》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②隐名间接代理

  《合同法》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受托人种类有哪些的相关解答,此外,受托人从事管理或处理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循信托人的信托目的,对受益人的利益负责,不能借机为其自身谋利益。受托人可以由法人承当,也可以由自然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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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请问地役权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地役权的种类如下: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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