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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的竹子不是土地的孳息

2019-08-1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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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12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在下乡巡回接访中,两位检察官运用《物权法》帮助村民解决了一起因越界的竹子发生的纠纷。根据报道,事情的经过大致如此:孙、吕两家是邻居,孙某在自家屋前空地上栽种的竹子的竹根伸延到吕家屋前的空地下,几年来,吕家屋前空

  2007年12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在下乡巡回接访中,两位检察官运用《物权法》帮助村民解决了一起因越界的竹子发生的纠纷。

  根据报道,事情的经过大致如此:孙、吕两家是邻居,孙某在自家屋前空地上栽种的竹子的竹根伸延到吕家屋前的空地下,几年来,吕家屋前空地上长出了110多棵竹子。2007年两家因吕家屋前的竹子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发生了纠纷。

  一位检察官解释说,吕家房前空地上的竹子属于天然孳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吕某作为这块空地的用益物权人,孙家越界长在吕家房屋前空地上的竹子应归吕某所有。

  挑刺

  笔者认为检察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并不恰当。

  在民法上,物有多种分类,从物的关系和能否产生收益划分,可分为原物和孳息。其中,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根据产生方式不同,孳息又可分为三类:自然孳息(天然孳息)、人工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自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如树木的果实、剪下的羊毛、出生的小马驹等;人工孳息(加工孳息)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产生的物,如耕种土地收获的粮食、在一定水域中人工养殖的鱼虾等;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如利息、租金等。

  有一点必须特别注意,原物与孳息是相对而言的,而且原物与孳息都是独立之物,果实只有脱离了果树、羊毛只有剪下来之后才是孳息。

  对于这起纠纷,有三点需要说明:一、吕家空地上长出的竹子是不是孳息?二、吕家空地上长出的竹子是不是土地的孳息?三、能否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来解决这起纠纷?

  首先,笔者认为,吕家空地上的竹子是由孙家栽种的竹子按自然属性长出来的,虽然二者的根仍然连在一起,但长出之后,就独立于孙家原来栽种的竹子了,可以认为吕家空地上长出的竹子是孳息。

  其次,按照自然属性,吕家屋前的空地根本不可能长出竹子来。吕家空地上的竹子是由孙家栽种的竹子按自然属性长出来的,故应该认为是孙家原来栽种的竹子的孳息。也就是说,在这起纠纷中,原物是孙家原来栽种的竹子,而不是吕家屋前的空地。

  再次,对于这种天然孳息的归属,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意思有三: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三、当事人没有约定,且在原物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由原物用益物权人取得。

  在这起纠纷中,孙某是原物(孙某在自家屋前空地上栽种的竹子)的所有权人,吕某是自家屋前空地的用益物权人而不是孙某原来栽种的竹子的用益物权人,因此,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来解决这个纠纷并不正确,即争议竹子不能归吕某所有。

  在农村,类似的纠纷很多,有些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处理办法,但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针对具体的纠纷一一明确规定处理办法。对此,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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