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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DATACRAFTCHINA/HONGKONGLIMITED)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9-08-1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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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慎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辉,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DATACRAFTCHINA/HONGKONGLIMITED)。法定代表人吴丽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辉,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DATACRAFTCHINA/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吴丽珠,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杰,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辉、被上诉人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7日,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科公司)与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OA2001MAY15CD/Stanley/CZR的广域网络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达科公司向华西公司出售网络设备,总价为人民币456 063元,交货地点为成都市陕西街239号,交货期限为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45天以内,付款条件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付总价的10%,设备运抵交货地,验收合格并安装调试成功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90%。同年5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备忘录,约定由华西公司自行购买5块NM-4B S/T模块,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人民币18562.5元。合同签订后,达科公司于2001年7月20日通过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华西公司交付了设备,并于同年8月17日进行了安装验收,华西公司的代表徐琅及达科公司的代表程祖荣均在《华西证券网络验收报告》上签字。华西公司由于未支付合同价款437500.5元,达科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货款437 500.5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01年8月25日起,计至还完全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规定利率计)。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9,其他诉讼费3 173元,共计13 752元,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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