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因为看中了“XX庭院”楼盘的会所,才买了这里的房子。但是直到合同约定的会所交付时间一年后,会所仍然没有装修营业。张女士一怒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她在签合同时写明,如不能按期交付会所,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会所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已经验收合格,取得了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已经交付给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开不开业那是物业公司的事,开发商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并没有约定会所的具体设施和装修标准,会所能否按时投入使用对张女士影响不大,张女士不会因此而遭受具体损失,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降低违约金。
法院判定:尽管合同没有约定会所有什么具体设施,但有会所是肯定的,开发商不能按约定交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女士并没有证明自己因为开发商的上述违约行为遭受了多少损失,故法院根据开发商的请求酌情降低违约金,判令开发商按照约定违约金金额的1/10向张女士支付。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证券、房地产专业律师崔庆丰:业主遇到会所违约这种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业主除了要证明开发商确实违约以外,最好还要想办法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多大,否则,在我国当前“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理论占据主流且为司法解释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未必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