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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2020-07-0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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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负担的问题。那么在具体的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了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二、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下列几项: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国家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那必然是无效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大家要注意风险负担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自己是否要承担潜在的损失。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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