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动产送货上门的,送货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
动产自提的,回途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
当事人约定在特定地点交付的,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4
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完成了交付,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5
出卖人依照相关规定将标的物予以提存的,指依法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例外情况
在途货物买卖。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若标的物为种类物,则需被特定化时起转移(如一吨西瓜中的五百斤西瓜,此时需将这五百斤西瓜与其他西瓜分装或贴标签等,风险自分装时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或者迟延提货,则自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风险;若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风险不转移,依然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