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上述第1-2种情况属于开发商恶意违约行为,第3-5种情况属于开发商欺诈行为。但上述五种情况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均是有前提条件的,第1、2种情况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存在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3、4、5种情况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3、4、5种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此外,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被拆迁人可以按照上述第1、2种情况要求拆迁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