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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合同延期的法律知识

2012-12-1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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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合同的完全履行其中包含的一项就是按时完成,但是在实践中延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下的延期是有法可以,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又有哪些延期是属于违约的呢?本为为您详细解读建设合...

  导读:建设工程合同的完全履行其中包含的一项就是按时完成,但是在实践中延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下的延期是有法可以,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又有哪些延期是属于违约的呢?本为为您详细解读建设合同中的延期。

  1、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合同对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修改的,则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

  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

  (8)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3、工程顺延的催告义务

  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在发生工程顺延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指定代表。

  4、停工期间的确定

  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停工时间从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暂停和恢复施工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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