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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

2013-01-1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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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进行解读。明确界定适用对象据悉,该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

  对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的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国 》 税发[2008]116 号)进行解读。

  明确界定适用对象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并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 八种费用可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 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 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 计扣除。而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 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项专账管理: 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 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同时必 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 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 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 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 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 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是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 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page]

  允许企业集团合理分摊研发费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 投资数额大, 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 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 分摊方法,同时应提供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 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协议或合同, 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 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企业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2008 年度申请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 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 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 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 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10)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市地税局表示,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 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 调整。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税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 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可见,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方法不同。会计处理 的方法是,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前发生 的支出仍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才应当资本化, 作为 无形资产的成本。 税务处理的方法是,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 除,即一般可按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的 150%扣除。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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