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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有哪些

2018-08-3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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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滥用权利,以种种不合理的条款妨碍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技术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有哪些?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某种无体财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它转让的是技术成果财产权,出让方在转让其技术后往往并不丧失其技术成果所有权。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技术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技术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有哪些?

  1、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

  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

  (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

  (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的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为:

  (1)将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移交受让人,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2)保证作为申请权标的的发明创造为让与人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合作通过创造性劳动合法获得,或者通过委托开发合同获得,即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3)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即是自己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机关审查后授予了专利权的技术,或者是让与人通过合法的转让合同获得。

  (2)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并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

  (3)交付与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资料,并按约定提供技术指导。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并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让与人应是该技术秘密成果的合法拥有者,保证在订立合同时该项技术秘密未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

  (2)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3)保证此项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4)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有哪些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有哪些的内容。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如果当事人以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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