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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欠条该怎么写?

2015-11-1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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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个人合伙往往是口头约定,财务管理松散,账目不清,即使签订合伙协议,往往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明确,法院审理由个人合伙清算问题引发的纠纷难度很大。

  【基本案情】2012年9月,孙某、钱某、厉某合伙经营个体服装加工厂。合伙期间,合伙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2年12月,厉某退出合伙,三人口头约定服装厂由孙某和钱某继续合伙经营,二人退还厉某投资款3万元。2014年5月8日,孙某退出合伙,服装厂由钱某继续经营。孙某退伙时,钱某为其出具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8日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钱某欠孙某现金51000元。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钱某归还欠款51000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孙某的请求。

  【樊老师解析】在实践中,个人合伙往往是口头约定,财务管理松散,账目不清,即使签订合伙协议,往往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明确,法院审理由个人合伙清算问题引发的纠纷难度很大。如何确认合伙人之间的欠款与清算的关系,樊老师认为可结合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欠条形成的时间,如果是合伙初期或中期出具的,一般可以视为合伙人一方的出资证明或其他债务,若孙某无其他证据证实该欠款的合理性,则应驳回起诉;如果是合伙后期出具的,那认定难度更大,应结合其他案情确认;如果是一方提出退伙后出具的,因欠条是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务而立下的字据,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欠条的基本含义是掌握的,故一般应视为双方已清算的依据,欠款真实存在。二是双方对欠条是否认可,如果钱某认可欠条形成的时间和欠条载明的数额,那么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已清算的证据之一;如果钱某不认可,则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三是比照其他合伙人退伙时债权债务处分方式,以本案为例,合伙人厉某退伙时,三人约定由孙某、钱某继续经营并退还厉某全部投资款,那存在孙某退伙,由钱某继续经营,退还孙某全部投资款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四是退伙人是否合理分担债务不是认定是否已清算的依据,欠条形成过程中是否包含对债务的处分与是否清算无必然关系,退伙时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的处分是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合伙债务的债权人。

  本案中,孙某、钱某合伙期间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钱某认可合伙期间孙某投资51000元,与孙某提供的欠条上的数额一致,且该欠条是孙某退伙当日由钱某出具,而非合伙初期或中期出具。又因合伙初期,合伙人为孙某、钱某和厉某,厉某退伙时,三人亦约定由孙某、钱某继续经营服装厂并返还厉某的投资款3万元,故孙某退伙可视为已清算,该欠条是孙某、钱某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钱某应按照欠条写明的金额支付给孙某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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