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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借款合同有偿担保制度

2019-08-17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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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主要采用第三方担保和财产抵押的担保形式,其中第三方担保(保证和物保)最为普遍。从借款合同担保纠纷发生的数量上分析,由第三方担保的借款合同居多?煹?此种形式的担保极易发生纠纷,而且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不仅增大了信贷资金风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主要采用第三方担保和财产抵押的担保形式,其中第三方担保(保证和物保)最为普遍。从借款合同担保纠纷发生的数量上分析,由第三方担保的借款合同居多?煹?此种形式的担保极易发生纠纷,而且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不仅增大了信贷资金风险,降低了资金营运效益;弱化了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监督,而且容易被不法人员用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嫁债务,逃避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要改变借款合同流于形式和容易产生纠纷的现象,除了从内容和形式上完善借款合同,以及依法要求提供反担保外,重要的是设立第三人有偿担保制度。设立有偿担保制度,就是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引入担保机制,实行借款合同第三方有偿担保制度。这样,担保人不仅负有代债务人(被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同时在享有追偿权的基础上,还享有向被担保人收取一定担保费用的权利。

借款合同实行第三方有偿担保制度,将改变被担保人有权利无义务、担保人有义务无权利的不合理、不对等状态,强化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被担保人来说,实行有偿担保制度,被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加重了被担保人的费用开支,迫使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为重要的是,实行有偿担保,担保人明确了担保应负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约束轻率出保和避免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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