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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借款担保案的执行

2019-08-16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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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月11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我市刮起的执行风暴中,一起涉案标的达5.6亿元的天价借款担保案,在市中院院长督办下,得到妥善处理。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日前,该办事处收到了被执行

  1月11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我市刮起的“执行风暴”中,一起涉案标的达5.6亿元的“天价”借款担保案,在市中院院长督办下,得到妥善处理。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日前,该办事处收到了被执行人支付的首笔1500万元款项。

  约定借款 到期不还惹官司

  1999年底,工行泸州市分行与四川泸投长江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长江公司向工行泸州市分行借款共1.5亿元,双方分别就借款期限、月利率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工行泸州市分行还与四川省泸州投资公司(简称泸投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保证合同,约定泸投公司为长江公司的1.5亿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担保范围及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签订后,工行泸州市分行当即将借款发放给了长江公司。约定的还款期限分别届满,贷款方及保证方均未履行约定义务,工行泸州市分行分别向当事方进行了催收。

  2005年10月,工行四川省分行与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长江公司所欠借款本金3亿余元及相应利息总计5.6亿元(含欠工行泸州市分行的1.5亿借款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同年11月5日,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在《四川日报》上对该债权予以公告,后经多次催收无果。2007年7月,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1.5亿元借款部分提起诉讼。同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长江公司向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5亿元,由泸投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强制执行 法院冻结股票5000万股

  判决生效后,贷款方及担保方均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去年7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

  接到执行指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8次指派执行人员召集当事双方及有关部门协商,长江公司及申请人均表示愿意就整个债权5.6亿元全部了断。承办人员决定不就案办案,而是根据双方意愿,从案结事了的角度对双方进行辨法析理,但协商效果却不明显。

  随后,在对被执行人长江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时,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函称“查封的土地并未登记在长江公司名下”、“长江公司已改制成‘四无企业’”。

  该公司自2004年起未年检,其被授权管理的资产为不良资产,该标的有诸多瑕疵,若无政府的有利规划,通过司法程序处置其变现价值不大。应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的申请,执行人员依法裁定对该投资公司持有的股票5000万股予以冻结。

  多方协调 当事双方实现和解

  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称欲将该整体债权对外公告整体出售。考虑到出售后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利因素,执行法官分别向双方发出执行和解协议书,建议从构建和谐、维护稳定、有利地方经济长足发展出发,力争在涉及该整体债权(5.6亿元)还没有新的债权人参与前将此债务妥善处理,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未能顺利执结。

  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崔均在听取执行人员汇报后,及时向省高院汇报争取支持,并与执行人员一起研究执行方案,提出新的执行思路。2008年12月上旬,崔均带领执行人员亲赴泸州,主持各方当事人就案件执行进行协商。在泸州市委、市政府的协助和配合下,长城资产成都办事处与长江公司、泸投公司等最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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