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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账户的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

2018-10-0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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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等。它属于会计中的一个科目,那么"短期借款"账户的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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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短期借款"账户的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

  短期借款的余额一般在贷方。

  该科目是负债类科目。短期借款是借款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长期借款,一般是指企业为了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一年以内的资金。该科目在企业借入短期借款以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当企业还款时做相反的分录,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反应的是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借款状况,如果该科目无余额,说明企业没有借款。

"短期借款"账户的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

  二、短期借款的种类

  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中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款额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票据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票据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短期借款"账户的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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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到期,贷方要求借方还款,借方没还,贷方到处烂言烂语骂借方,借方受到人觉和经济损失点办?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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