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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贷款人

2019-08-1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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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这么一笔贷款金,因为还贷时一名当事人的去世,使这笔钱应该由谁来归还,在当事人和死者家属之间产生了争议。他们各执一词,都说自己不属于真正的贷款人,不应受还贷的牵连。究竟是谁贷的款,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那么,最终谁不应该承担责任归还这笔贷款呢?2000年1

  有这么一笔贷款金,因为还贷时一名当事人的去世,使这笔钱应该由谁来归还,在当事人和死者家属之间产生了争议。他们各执一词,都说自己不属于真正的贷款人,不应受还贷的牵连。究竟是谁贷的款,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那么,最终谁不应该承担责任归还这笔贷款呢?

  2000年11月郭太林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又于2001年3月5日下达了二审判决。这次的判决结果却跟一审判决大相径庭,法院这次采纳了证人王德珠和黄彩信用社的证词,认为原告朱晋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郭太林向她借过存单,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用存单有关系。判决驳回原告朱晋平要求郭太林返还存单的诉讼请求。

  接到二审判决结果,朱晋平不服,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告审庭提出再审,2002年5月10日,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再审最终以抵押合同为关键证据,判决撤消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这起官司的当事人郭太林是榆次区陈侃乡北要村的农民。1996年底,当地的黄彩信用社信贷员找到他,声称他于几个月前办理的那笔三万元抵押贷款已经到期,希望他尽快归还。

  信用社为什么调头去找了张来成要贷款?张来成又是谁,原来,张来成也是北要村的村民。他和郭太林俩人平时你来我往,关系十分要好。据郭太林说这笔贷款其实是张来成贷的。由于张来成已于1999年去世,我们无法从他那里了解情况了,但是作为他的儿子张育建却是不认这笔帐的。

  张来成的儿子张育建不论父亲贷款一事,郭太林又说自己没贷这笔钱,那么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从当时的贷款合同中了解到,1996年2月12日,郭太林在当时黄彩乡的黄彩信用社,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名为庄子的信用社,以郭太林的名义使用张来成等人的存单共三万元作为抵押,其中有张来成的存单两千元,张来成儿子张育建的一万元和儿媳朱晋平的两千五百元,在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时,在贷款人一栏里填的是郭太林的名字,既然郭太林否认这笔钱是他所贷,可又为什么贷款人写着他的名字呢?郭太林和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事情经过。

  据郭太林说,张来成要承包砖窖,但一时资金不够,后来张来成想到了去银行贷款。

  郭太林说,从信用社回来之后,张来成就从家里拿来了他儿子张育建和儿媳朱晋安还有他自己的三张存单,共一万四千三百元,和别人又借了一万五千五百元的存单,随后他便和张来成还有介绍人王德珠一同去信用社办理了抵押贷款。

  据郭太林讲,因为他和张来成的关系好,张来成又不会写字,所以就替张来成签了他的名字,随后在王德珠家,他将贷出来的三万块钱如数交给了张来成。

  我们电话采访了王德珠,他所说的和郭太林讲的基本吻合。

  郭太林说,从那以后,他就把这件事完全抛在了脑后。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三年后这件帮人做的好事,却给他带来了一场纠缠不清的官司,1999年11月10日,张来成的儿媳朱晋平一纸诉状将郭太林和黄彩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他的存单本金一万四千五百元以及利息。榆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那么张来成的儿媳她为什么要将郭太林和信用社一并告上法庭呢?她讲述的事情却和郭太林所讲述的完全不同。

  朱晋平说,就这样郭太林拿走了她的三张存折。

  对于张育建夫妇问郭太林追要存单一事,他们同村的村民郝文丽曾经出过这样一个证明,99年秋天,郭太林到我家串门,张育建找见郭太林,俩人在门口时张育建对郭太林说,你给我拿上钱,为什么说话不算数?说过几天给我,到现在还没给钱?你到底是怎样?

  据张育建和朱晋平说,他们曾多次向郭太林要存单,可每次郭太林都推托了,就这样一拖就是三年,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发现,他们存折上的钱却被黄彩信用社取走并归还了郭太林的贷款。

  据张育建说,这时他才从信用社了解到,郭太林于96年2月在黄彩信用社拿着他借给郭太林的三张存单办理了抵押贷款,并且和信用社约定的还贷日期是96年6月为止。贷款到期后,因为这笔款没有按时归还,黄彩信用社便根据合同将郭太林抵押在那里存折上的钱全部划走归还了贷款。朱晋平说,存折上的钱在他们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这么无缘无故地没了,作为受害人的她认为只能通过法律才能为自己讨个公道了。于是她便将郭太林和黄彩信用社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受理此案后,榆次区人民法院几次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双方主要就是否在借用存单一事展开辩论。

  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据郭太林说,黄彩信用社曾经几次去向张来成催要贷款,那么事情究竟是不是这样呢?

  另外,对于本案的另一个被告黄彩信用社,原告律师指出,他在调查取证时发现,信用社只有张来成和朱晋平两个人的存单抵押手续,而没有发现张育建的,这就意味着信用社在这件事上存在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信用社为什么没有办理张育建的存单抵押手续呢?

  由于黄彩信用社在工作上的失误,看来他们要承担责任不不可避免的了。

  原、被告三方各说各的理,证人的证词又各有不同,案情扑朔迷离真假难分,只有当事者清楚原委,真真假假只有让法院来做论断了,榆次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后,于2000年10月10日下达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郭太林所说的三张存单是张来成所借,贷款也是张来成所用,也提供了有关的证明,但是其证明效力不足以对抗抵押贷款合同上郭太林贷的名字,所以对郭太林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朱晋平和张育建的存单被告郭太林应予赔偿。其中张育建的存单因为黄彩信用社不能提供抵押手续,所以黄彩信用社要承担连带责任。面对一审判决,被告郭太林表示不服。

  这场官纷纷扰扰打了三年之久,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划上了句号,法院的最后判决还是以贷款合同为主要证据来断案的。如果当初张来成和郭太大贷款时能够将真实情况签个协议,可能就不会给日后惹来这么多说不清的麻烦,对于张育建夫妇来说,如果象他们所说,郭太林向他们借存折时打一张借条,这样的话,即使发生纠纷都可以有据可循,而对于郭太林来说,他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这就是书证,就意味着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在此想和大家说的是,在如今的法治社会,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有一种法律意识,遇到有利有害关系的经济往来,一定要有个字据,人情、法理如果有冲突的话,一定要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害。[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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