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私刻他人名章并领走贷款,而贷款人声称不知道自己贷了款。2003年8月,佳木斯市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四名职工联名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单位,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自己”签的贷款合同无效,并返还被单位扣走的风险抵押金和工资2.86万元。今年6月18日,法院判决该贷款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9月9日,记者到佳木斯采访了这起贷款合同纠纷案。
声称被人冒名贷款
“从没在信用社贷过款,信用社却与我签了贷款合同。”佳木斯市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潘丽杰扳着指头一算,她如今因为这份贷款合同,已经被单位扣走了1万多元钱。
事情的发生还得从四年前说起。
据潘丽杰介绍,2000年元旦,潘的同事王华找她借5000元钱买车,潘丽杰说自己没钱,王华称可以用潘丽杰的贷款指标向单位贷款。原来,1997年3月,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取每位职工5000元风险抵押金,到1999年,信用社出台一个内部政策,本单位职工可以凭风险抵押金收据在信用社贷款2万元。王华就是想用潘丽杰的贷款指标去贷款。
“我当时怎么也想不到王华能贷出款来,”潘丽杰说,“我们信用社每年到三四月份农民开春种地后,才开始办理贷款。平时很难申请到贷款指标。”王华最后还是从潘丽杰手里取走了风险抵押金收据,说去找信用社主任商量商量。但此后,王华再也没提过贷款的事。潘丽杰当时想,王华要走了抵押金收据也没用,如果她不去签字,王华也贷不出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