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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供用电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2015-11-1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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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合同法第182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和《供用电营业规则》第98条都有规定,用电人违约供电企业可向其收取违约金,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案例:

  A公司向供电局报装用电,双方订立《供用电方案协议(高压专变)》后,供电局开始向A公司供电,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该公司一直按供电局派发的《电费通知单》,在每月的20日前缴纳上一个月的电费。

  2009年初,A公司歇业并拖欠2008年12月电费10万元。供电局于2009年4月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电费本金,并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98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2.5万元。

  目前,农网改造、用户接收等历史原因,以及在新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建立时双方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况,导致了供电企业“无约供电”现象的存在。这种供用电权责约定不清的情况,为供电部门带来不少法律风险,应如何应对?

  法律诊断:

  焦点一:A公司缴纳电费的时间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逾期缴纳?

  A公司和供电企业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但供电企业常年为A公司供电,A公司也对按时缴纳电费予以认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

  A公司一直按照供电局派发的《电费通知单》缴纳上一个月的电费,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每月20日前缴纳上一个月的电费”已经成为双方的交易习惯,A公司应按上述交易习惯缴纳电费。A公司没有按照上述交易习惯缴纳电费,属于逾期缴纳电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焦点二:没有合同约定,违约金如何计算?

  我国合同法第182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和《供用电营业规则》第98条都有规定,用电人违约供电企业可向其收取违约金,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与用户签订完善的供用电合同,对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的进行补签,并重视在合同中明确欠缴电费违约金条款。这既有利于督促用户依法按期缴纳电费,也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A公司向供电局支付2008年12月份电费10万元,并从逾期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违约金为4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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