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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频发 如何防范风险

2015-11-2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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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仓储合同纠纷频发、多发,并且出现了保管人拒绝交付仓储物、仓储物丢失、第三人主张仓储物权利等新类型纠纷。其中,涉钢材贸易引发的仓储合同纠纷最多,成为仓储合同纠纷的重灾区。下面通过几个案例看这类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案例一:仓储方违规放货 仓储物短缺丢失

  2013年初,原告天津某投资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钢贸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原告在每次盘点时均要求被告出具相关的库存货物统计表以供核对,被告出具的库存统计表均显示货物悉数在库。

  但2013年底,原告提货时,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放货。原告了解到,其库存的货物早被被告私自放走,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委派员工颜某以手机短信方式指令被告发货,颜某对所发短信均予以确认,收货单位与原告均有买卖合同,并已向原告付款。被告有理由相信颜某的行为代表原告,双方已经变更了仓储合同中发货的流程,原告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因双方在仓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放货程序及提交相应的文件,但被告未按约定办理提货手续,造成货物短缺或丢失,存在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工作人员串通提货的嫌疑。法院认为,被告并未将货物依约交付给原告或原告指定的提货人,在双方已明确约定依《提货单》出库的情况下,未按照约定办理出库手续,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缺失的货物损失。

  案例二:第三人强行提货 货物权你争我夺

  原告天津某投资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曾签订仓储保管协议,原告将钢材委托中外运物流分公司进行仓储保管,仓储地点在金鑫鼎丰分公司仓库。后中外运物流分公司传真一份告知函给原告称,其公司现场人员发现鼎丰仓库强行提货,要求原告派人赶赴现场。

  原告派员赶赴现场时,货物已不在仓库。被强行提取的角钢系金鑫鼎丰分公司押给原告的质物,由外运物流分公司代为接收入库。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仓储货物损失。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仅是委托代理关系,代为接收质物,非仓储合同关系,且原告并非涉案货物所有权人,原告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保管期间仓储物被他人提走,被告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案例三:仓单被随意质押 货物被擅自易主

  在原告厦门某钢铁公司诉被告昆山某仓储公司(下称昆山仓储)、第三人昆山某钢铁公司(下称昆山钢铁)、某银行昆山支行(下称昆山支行)仓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接受丰新公司(化名)委托从上海、南京购买钢材,并将货物卖给昆山钢铁,由于预期钢材价格上涨,同日,又由原告回购,之后,丰新公司又向原告回购了这批货物。

  后由于钢材价格下跌,丰新公司无力付款,原告与丰新公司解约后,向昆山仓储提货。而昆山仓储在与原告签约的同时,又与昆山钢铁签订保管协议,就同一批货开具不同的仓储凭证。昆山支行根据保管协议、发票、货物质量证明书接受昆山钢铁的出质,贷款给这家公司。

  原告以仓储合同纠纷为由,诉请确认存放于昆山仓储的5400吨钢材归其所有,并予以交付,若不能交付,应赔偿其相应损失2700万元。而昆山支行提出异议,认为其对货物存在质权。双方当事人对货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昆山支行对货物是否享有质权也存在争议。

  法院核实,原告货物有进仓库,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入库单一致。而昆山钢铁向昆山支行提供的货物增值税发票及质量证明书均系伪造。昆山钢铁的钢材已为原告购买并与昆山仓储办理了入库手续。昆山钢铁不享有钢材所有权,却将钢材质押给昆山支行。

  法院认为,从厂家出具的发票、证明,原告的付款情况、入库情况可以确认,讼争钢材属原告所有,昆山仓储未依约交货已构成违约,遂判决确认讼争钢材归属于原告所有,昆山仓储应当交货,不能交货应赔偿损失。

  成因:监管缺失导致仓储行业乱象丛生

  从传统意义上讲,仓储行业的定位应是货物“保管员”,其首要职责是确保货物的安全。如安守本分,规范经营,仓储行业是产业链中最安全的一个环节。

  但伴随着物流业和金融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断发展以及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物流金融概念应运而生,一些金融机构更是推出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在这一过程中,为加快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步伐,拓展服务项目,仓储企业适时推出仓单质押业务,即利用存货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为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

  仓单质押业务的推出,不仅拓宽了仓储企业的业务范围,使企业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且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增加金融机构的贷款机会。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却被不法人员利用。

  随着仓单虚假质押、重复质押的广泛应用,仓单产生的金融杠杆效应被急速放大。如2011年上海市场银行质押贷款余额是上海市场钢材库存价值的2.79倍。按钢材质押6折计算,同一批钢材就被质押近5次。

  这一现象在钢贸领域尤其突出,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钢贸企业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约束投机,控制风险。由于缺乏监管,仓储企业可以开具假仓单帮助货主进行重复质押,有的仓储企业同时兼营担保业务,在获取贷款后参与利益分成;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人员为获得业务分成,帮助货主骗取贷款;货主在仓储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从业者的帮助下,肆意进行重复质押,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策建议

  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

  2012年,厦门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中发现,厦门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连锁经济纠纷十分严重,其中以钢材贸易仓单质押作为融资手段,向银行、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因钢材的跌价及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纠纷繁多,如以买卖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及委托合同纠纷出现的钢贸融资、交易期货化以及合同诈骗,涉及厦门多家国企。仓单融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仓单融资成为融资平台后,进行理财,进入股市、房市,成为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转移跨界后就有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为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应当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重点从融资仓单的真实性着手,从银行系统内部梳理控制,完善部门分工和职责,合理设置审批和操作流程,防止一物多押、一单多质。

  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

  仓单等各类贸易单证抵质押融贷业务风险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有的仓单质押缺乏公示制度,风险无法预见。关于如何规范仓单质押的管理,我们在征询过程中,企业对此反映很强烈。为规范相关融资活动,防范虚假贸易,推动商品贸易融资健康发展,应当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近日,银监会向部分银行下发的《关于规范大宗商品融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银行需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动产权益登记系统上对仓单进行登记,并将此公示系统与企业征信数据库相关联。

  3.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

  仓储纠纷中出现仓储物被盗卖、强行提货等问题比较突出,涉及的仓储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大型国企,防范仓储风险的关键是保管方的资信状况,应当建立对仓储企业、监管方市场准入及资信的审查。提高仓储方、监管方的准入门槛,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制定一系列标准,设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同时,可加强存货方及仓储企业的保险意识,以货物保险化解风险。

  4.完备仓储业第三方监管体系

  目前,仓储合同引入第三方监管制度,第三方监管除了对仓储流程的监管,还包括仓单质押贷款流程的监管。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从业者之间的利益链,保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但目前涉案的仓储合同条款清楚、责权明确,也都有第三方监管协议,也就是说每批货都有人监管,但监管人只管物不管“权利”,出现一物多人监管,却监管不住的情况,第三方监管形同虚设。我赞同对监管方设立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建立专业的、信用的、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制度。

  5.建立格式化仓单

  根据国家外管局的检查发现,目前存在大量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商业单据、重复使用物权单证或套用货物贸易单证等手法进行虚假贸易。为防止仓单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应当建立格式化仓单。目前,我国规范仓储合同的法律较少,当仓储合同向金融仓储发展时,有更多的细节需要我们去规范。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但实践中操作方式并不统一,仓单的样式五花八门,有的是由保管人出具入库单,存货人开具提货单,入库单仅是存货证明不能提货,提货单才是提货凭证才能提货。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仓单,具备哪些因素才能认定是仓单,仓单到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认识不一。因此,建立格式化的仓单势在必行,这样有利于仓储企业的管理和以后仓单流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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