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4年4月至5月,青岛某贸易公司将代理进口的木浆卸船后,堆存于我公司(位于青岛)的码头堆场。7月,贸易公司前往我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严重水湿。贸易公司以我公司仓储、保管不善而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该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未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请问,本案中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我公司未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律师答疑
另外,因贵公司所在地为中国青岛,港口所在地为中国青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本案属于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由青岛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其次,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青岛海事法院。
本案中,贵公司虽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依法移送青岛海事法院。
因此,贵公司虽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应将本案依法移送青岛海事法院。